企业增资扩股进场交易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产权交易资本市场融合各类资本和资源的市场配置功能,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和规范在产权交易资本市场实施的企业增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闽国资产权[2019] 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有企业法人通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提交增资材料、发布增资信息、征集投资意向并择优确定投资方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国有企业增资活动应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国有企业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尊重相关方的正当权益,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国有企业增资活动依法有序实施。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企业增资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增资人是指通过交易机构实施增资的上述国有企业法人。增资人是增资信息公告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信息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意向)投资方是指接受并符合增资信息公告的投资方条件和要求,自愿通过交易机构参与增资活动的投资主体。意向投资方应当根据增资人公开发布的增资信息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对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人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增资人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交易机构应当为参与企业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提供受理增资申请、发布增资信息、登记投资意向、组织择优活动、资金结算、出具增资交易凭证等服务。
第二章 受理增资申请增资扩股
第七条 增资人实施增资扩股,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增资人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决策和审议批准等事项,并按照内部决策文件及批准文件(若有)
向交易机构提出增资申请,并与交易机构签订《增资扩股代理合同》。
第八条 省国资委负责审核所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省国资委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重要子企业增资致使国家出资企业失去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须由所出资企业报省国资委批准。
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增资人在交易机构实施增资活动的,应当公开发布增资信息公告。增资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可通过交易机构申请增资信息预公告,广泛征集意向投资方。
增资人也可直接申请增资信息正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