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2.16
【字 号】晋政发[2005]8号
【施行日期】2005.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200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复,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我省农村信用社2002年末实际资不抵债数额为107.7329亿元。经国务院批准,我省可认购专项中央银行票据额度为53.8665亿元(各县核定数额见《实施方案》附表)。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所辖农村信用社,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发行和兑付条件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中国银监会的批复要求:“在省联社组建基本到位,新的监督管理框架基本形成后,要将工作重点切实转移到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强化约束机制和增强服务功能上。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分工,提高治理效率;要进一步加强完善农村信用社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
强化内部管理;要加强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建立基本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提高经营透明度。要按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增资扩股目标及银监会、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稳妥、依法合规地开展增资扩股工作,并以此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增资扩股必须遵循入股自愿原则,不得采取定任务、下指标、硬性摊派的方式,违背入股人意愿,强制入股;在增资扩股的宣传中,要实事求是地进行风险提示,不得以虚假、片面性的宣传和信息误导投资人。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要特别注意保持农村信用社各项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注意防范和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按照批复精神,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依法合规地推进改革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农村信用社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促进业务发展。
                          二00五年二月十六日
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的要求和全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为了做好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农村经济和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要求,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指导方针,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解决我省“三农”问题的良好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较大压力。因此,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既要考虑当前,更要立足长远。改革要始终坚持以确保稳定为主、以风险防范为主和以减轻地方财政远期负担为主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积极探索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改革的目标是:通过采取“转换机制,完善体制,消化包袱,强化管理,政策扶持”等综合措施,进一步理顺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创新经营机制,完善服务功能,增强发展后劲,提升支农服务水平,实现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力争到2006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由2002年末的607.27亿元增加到1150亿元;各项贷款由2002年末的420.52亿元增加到861亿元;股本金由2002年末的16.55亿元增加到51亿元;资本充足率由2002年末的-10.13%达到5.8%以上;不良贷款占比由2002年末的39.37%下降到20%以下;法人单位全部实现盈利。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管体制改革总体要求,结合山西的实际,为切实依法履行省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决定组建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
  省联社是由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自愿入股组成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是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与服务组织。省联社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金融监管,实行企业化运作和管理,具体承担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省联社的主要任务是:组织领导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引导农村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提高支农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促进全省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善,防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
  省联社的具体职能是: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行业自律、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监督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选举理(董)事、监事和聘用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其理(董)事长、主任(行长)的考核推荐;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建立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营机制和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培训、辅导和稽核检查;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负责健全资金清算和结算的技术支持系统,组织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电子网络建设和管
理;为农村信用社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融通;代表农村信用社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完成省人民政府授权行使的其他管理职责。省联社不具体经营存、贷款业务。
  省联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社员大会是省联社的权力机构,由入股的县级农村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组成。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和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省联社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为省联社法定代表人。省联社高级管理层由主任1名和副主任3~4名组成。理事长不兼任主任。
  省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经省委考察,中国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之后,按规定程序产生。
  省联社成立党委(或党组),由理事长兼任党委(或党组)书记。
  根据管理需要,省联社将在地级市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督促辖区内农村信用社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工作部署,协调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系,承担审计、统计等职能。增资扩股
  省联社根据职能和业务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内部机构。目前,暂设综合管理、人力资源、财务计划、信贷业务、负债业务、稽核监察等职能机构,以及资金清算中心、网络信息中心两个直属单位;省联社机关(不含直属单位)配备50名左右工作人员,在现山西银监局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正式工作人员基础上组建,同时面向社会招聘优秀人才,形成精干高效的管理人员队伍。
  按照国家“不把信用社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的要求,在坚持由省联社统一管理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在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和维护辖区金融秩序、防范地方金融风险中发挥作用,支持和促进辖区农村信用社更好地服务于“三农”。
  (二)产权制度改革
  对全省现有各级农村信用社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其核心是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制的机制,实现平稳过渡前提下的制度创新。
  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以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关系为前提,通过用好用足国家、地方的扶持政策,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通过适当提高入股额度、扩大入股范围,实现增资扩股目标;通过设立新的股本结构,改善资本结构;通过大力清收旧贷,降低不良贷款。以此为基础,按预期目标条件以三种组织形式,即: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实行县级统一法人、暂时保留乡(镇)信用社和县级联社两级各为法人体制,对现有农村信用社进行整体性的产权制度改革。
  依据我省各县农村信用社目前经营状况参差不齐,尤其存在部分风险程度较高的县级联社及其所辖农村信用社,考虑到实施行政撤销成本高、对支持“三农”发展影响大,省人民政府要求按照多重组、不撤销、用发展的办法化解风险的原则进行处置。为此,对现有农村信用社确立以下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