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风险分析与评估(员工安置、债权债务等) 风险分析与评估(员工持股)
内部决策程序 内部决策程序
申报批准程序 申报批准程序
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评估备案或者核准 评估备案或者核准
设立备案或核准 设立备案或核准
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 设立员工持股平台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遴选受让方 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
延期、降低转让底价 签署交易文件(公告) 遴选增资方
、变更受让条件
履行相关协议 增资扩股签署交易文件(公告)
重新信息披露(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履行相关协议
自首次披露信息之日起超12个月未
征集到合格受让方,重新审计、评估程序 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国有企业混改的流程及风险提示
国有企业有意向进行混改,首先要做的是厘清自身发展诉求,结合非国有资本的特征巧妙结合,才能达到双赢的效果。国有企业应当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
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国企混改一般分为“股权转让”和 “增资扩股”两种形式,目前国企混改的主流模式为增资扩股,但企业应明确自身需求,寻求合适的混改模式。
现将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两种模式作如下分析:
一、增资扩股
(一)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1、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策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2、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该方案的核心应是确定增资扩股规模,如拟增加的注册资本数额、拟引入的投资者数量范围、拟向投资者释放的持股比例等。
4、妥善处理职工安置问题,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涉及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的相关规定,依法妥善解
决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5、实践中员工持股常常与增资扩股相配套,如果配套实施员工持股的,还应当确定向员工释放的持股比例,并进一步制定员工持股方案。
6、初步拟定制定转让方案,应当结合自身战略发展需求和混改的整体目标要求,协同财务、法律顾问等各方中介机构制定总体方案。
7、为保证混改工作的有序进行,应当在初拟混改计划时,就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混改具体事务及协调工作。及时聘请财务、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开展财务、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前期工作做的透彻,有助于国有企业清楚自身情况,尽早发现问题及时规范解决,为后续国有企业混改建立扎实基础。
(二)履行本次混改内部决策程序:
1、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形成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2、员工持股方案还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履行本次混改申报批准程序:
1、根据32号令第34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扩股方案需要报送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还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根据32号令第35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下属子企业的增资扩股方案需要报送国家出资企业,即“一级央企/一级地方企业”审批;另外,对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扩股方案,还需报送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对于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四)执行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1、根据32号令第38条的规定,增资扩股的方案获得批准后,增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2、资产评估报告并非为增资挂牌公告的必需文件,各地区政策不一致。厦门产权交易所明确需要评估审计结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领域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国资产(2018)23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含挂牌价格,评估审计结果),包括交易项目简要情况、挂牌价格、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价款支付期限要求、债权债务处置要求、交易保证金、需要受让方接受的条件等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负责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五)产权市场公开征集:
1、在通过产权交易所正式披露增资信息前,混改企业可就资料准备、程序衔接、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设置等事宜与产权交易所进行沟通,以便更为准确地把握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推进增资程序的高效、有序进行。
2、通过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
3、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六)遴选增资方
1、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2、产权交易所将混 改企业的投资者确认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应按照相关要求,将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
3、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
4、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准,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并及时书面通知产权交易所。未被择优选中的合格意向投资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返还保证金。
(七)签署交易文件:
1、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增资企业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完成注册资本及股东情况的产权变更登记,按照工商登记相关要求办理登记备案。
二、股权转让
(一)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1、初步拟定制定转让方案,应当结合自身战略发展需求和混改的整体目标要求,协同财务、法律顾问等各方中介机构制定总体方案。
2、为保证混改工作的有序进行,应当在初拟混改计划时,就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混改具体事务及协调工作。及时聘请财务、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开展财务、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前期工作做的透彻,有助于国有企业清楚自身情况,尽早发现问题及时规范解决,为后续国有企业混改建立扎实基础。
(二)履行本次混改内部决策程序:
1、混改企业作为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针对具体混改方案进行内部决策,形成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2、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具体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涉及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的相关规定,依法妥善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3、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国资委/政府审批:
1、根据32号令第7条规定,国家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根据32号令第8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四)执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1、经批准后,由国有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2、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五)产权市场公开转让:
1、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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