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股权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股权与上市公司有关的管理、监督和处置事项。
第三条 上市公司指在中国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国有股权是指国有资本投资企业在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
第二章 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负责对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国有股权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有股权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制定国有股权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三)审查并批准涉及国有股权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国有资本的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确保保值增值;
企业上市(五)对违反国有股权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三章 国有股权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国有股权的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股权的合法权益;
(二)透明公开,及时披露国有股权的信息;
(三)独立监督,防范国有股权的滥用和侵害。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股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国有股权的信息;
(二)向股东、投资者等披露有关国有股权的信息。
第十条 国有股权监督管理机构有权:
(一)查阅、复制上市公司和有关方的国有股权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关国有股权的信息;
(三)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并行使有关权益;
(四)提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相关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五)监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履行与国有股权有关的义务。
第四章 国有股权的处置
第十一条 国有股权的处置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国有股权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国有股权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
(一)出售给合格投资者;
(二)转让给其他国有企业或相关机构;
(三)通过上市公司的股权市场,进行交易;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
第十三条 国有股权的处置应当经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法》等。
附件: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3年发布的一部法律,对公司的设立、运行、股权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是公司法律体系的基础。
2.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对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做出全面规范和监管,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全文结束,附件详见《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