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 推荐暂行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SZSE)按照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实施上市审核制度的通知》(证监会发[1998] 1号),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分类指引,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创业板”,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对初创企业上市的板块。
    二、本规定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介绍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申报及推荐。
    三、创业板上市申报表及推荐暂行规定要求由申报企业在《创业板企业上市申报表》第1至第6项,及推荐单位在《创业板企业上市推荐表》第1至第5项,填写完整有效的内容。
    四、创业板上市企业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资质
    1.申报企业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企业法律法规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2.申报企业经营时间不低于两个财政年度。
    3.申报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上市时的估值的10%;净资产等于估值的1/3;净资产不得高于估值的3倍;
    4.有在深圳市场上市或申请上市的企业,其公司内部治理及会计报表审计要达到证监会《关于深圳市场上市要求》(证监会发[2010] 98号)所规定的要求;
    (二)申报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企业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证券法院披露的概念性企业的财务报表,由可信赖的独立审计机构完成审计。未能被审计的有效报表必须有可信赖的其他审计凭据,以证明所做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三)申报企业的股票
    1.申报企业必须有A股股票;
    2.申报企业将按照证监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实施上市审核制度的通知》(证监会发[1998] 1号)规定发行股票;
    3.申报企业发行股票的方式必须符合当时的发行规定;
    (四)上市审核
    1.创业板申报企业按证监会及本规定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
    2.申报企业应就上市前后按本规定及证券法、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政策及管理办法履行披露义务;
    3.上市审核机构应审查申报企业相关资料,确认其符合法定条件;
    (五)上市推荐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根据证监会、证券法及有关法规等的要求,以申报企业的实际情况,仔细审查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并出具投资意见。
    2.推荐机构应尽到推荐义务,向有关投资者提供可靠的投资信息,劝勉投资者按照法定要求了解投资风险,慎重决策,合理投资。
    总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及规范创业板上市活动,使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受到合理监管,促进创业板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