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促进中小
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合规经营和规范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设立、运作和监管事务。
第三条定义
1.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指依法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交易的公司。
2. 中小企业,指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和规模划定的中小企业范围。
3. 上市交易,指股票等证券依法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四条注册资本要求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业务规模和发展需求,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五条盈利能力要求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连续两年实现净利润为正,并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股权结构要求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合理稳定,不存在重大的股东人数集中、股权转让限制等情况。
第七条公司治理要求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并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运作要求
第八条信息披露要求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披露自身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风险控制要求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企业风险的预防和应对,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
第十条中介机构要求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选择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财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投资者保护要求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确保信息公开透明,防范欺诈行为。企业上市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监管责任
证券交易所应加强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监管职责,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公平交易。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可采取警告、限制交易、暂停上市等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诚信监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加强诚信管理,提高市场信任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解释权
对于本规定中产生的未尽事宜,由证券交易所负责解释和补充。以上是《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全部内容。
参考文献:
《证券法》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