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郝苗苗的案件(青城行执行罚字[2022]第041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青城行执行罚字[2022]第041号
【处罚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20修正)1842148300000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20修正)1842148350000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20修正)1842148350110
【处罚日期】2022.03.18
【处罚机关】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城阳区
【处罚对象】郝苗苗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8 15:02:39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青城行执行罚字[2022]第041号 | ||||
案件名称 | 关于郝苗苗的案件 | 法定代表人 | |||
当事人 | 郝苗苗 | 工商注册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18 00:00:00 | 处罚幅度 | 轻微 | ||
苗苗个人资料简介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3月1日,郝苗苗在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书雨路北、天风路东侧空地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3月2日前改正。2022年3月3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其仍在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书雨路北、天风路东侧空地占用公共场地经营,拒不改正。 | 2022年3月1日,郝苗苗在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书雨路北、天风路东侧空地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3月2日前改正。2022年3月3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其仍在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书雨路北、天风路东侧空地占用公共场地经营,拒不改正。 | 2022年3月1日,郝苗苗在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书雨路北、天风路东侧空地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3月2日前改正。2022年3月3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其仍在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书雨路北、天风路东侧空地占用公共场地经营,拒不改正。 |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和《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规定 | 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和《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规定 | 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和《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规定 |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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