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中华、崔振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6 
【案件字号】(2021)辽12民终5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军姜福田李小莹 
【审理法官】姜军姜福田李小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关中华;崔振兴 
【当事人】关中华崔振兴 
【当事人-个人】关中华崔振兴 
【代理律师/律所】杨涛吉林英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涛吉林英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涛 
【代理律所】吉林英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关中华 
【被告】崔振兴 
【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关中华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按照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关中华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按照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一审法院按照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不超过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来比较,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公布的统一
城镇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项目适用的是2020年1月1日以后立案受理的第一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本案为2019年立案受理的案件,一审法院比照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不当,应当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按照2019年7月12日公布的《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455元计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亦应当按照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56元计算。故一审法院对于崔振兴的各项损失计算所依据的标准有误,应当重新予以审查计算。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9)辽1223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关中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66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4 08:13:59 
关中华、崔振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2民终530号
英壮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中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系吉林英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振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楠(崔振兴妻子),住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让,系铁岭市启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中华因与被上诉人崔振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9)辽1223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关中华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按照全体居民人
均消费支出计算,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一审法院按照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不超过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来比较,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公布的统一城镇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项目适用的是2020年1月1日以后立案受理的第一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本案为2019年立案受理的案件,一审法院比照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不当,应当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按照2019年7月12日公布的《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455元计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亦应当按照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56元计算。故一审法院对于崔振兴的各项损失计算所依据的标准有误,应当重新予以审查计算。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9)辽1223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关中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66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姜 军
审判员 姜福田
审判员 李小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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