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高效、有序地推进征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广州市关于征地的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黄埔区近年来的土地征收标准和作法,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联和街、萝岗街、永和街、东区街、夏港街辖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被征收人,指被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附属物的所有权单位或个人。
本意见所称本村村民是指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条件一是征收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村、社(以下简称“本村”)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二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户籍在本村的配偶和子女(含自然血亲子女和拟制血亲子女)。
本意见所称征收人是指受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委托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的征收单位。
第四条征地预公告或者建设通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征地预公告或者建设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广州有多少个区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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