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购房合同标准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编号为NO: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该契约”)。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条件与乙方处理相关事宜,依该契约的约定,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双倍定金、已付房价款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____元,除尚未归还之银行贷款外,甲方需向乙方实际支付人民币____元。银行贷款部分款项共计____元由甲方____年____月____日直接返还予贷款银行,并向乙方提供银行的收据,做为乙方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的依据。
2.双方同意甲方按照下列期限,分期将除银行贷款部分外的购房款直接支付给乙方:
(1)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____元直接返还款项。
(2)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____元直接返还款项。
(3)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____元直接返还款项。
(4)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____元直接返还款项。
(5)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____元直接返还款项。
(6)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计____元,以及交付返还全部银行贷款后银行所提供的收据。
3.乙方如系以银行抵押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该契约正式注销之日,每月应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抵押贷款月均还款(下称“月均还款”),由甲方支付,乙方给予必要的配合,且乙方无须再向甲方归还。
4.甲方按本协议第2条第(6)款约定执行完毕后,双方另行签订解约协议解除该契约。自该契约解除后,乙方不再对该契约项下的房屋及其相关建筑享有任何权利,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契约项下房产。在该契约解除之前,如果乙方不再要求退房、解约的,可与甲方另行协商。
5.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款计____元之后,并且双方签订解除该契约的文件生效后,乙方应授权甲方至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下称“房地局”)办理该契约注销登记手续之全部所需文件(包括签署递交房地局的解约协议、返还甲方开具的付款票据和合同等)。
6.甲乙双方同意该契约之注销登记手续于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直接返还款项后____日内办理。
7.新房税费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后甲方向乙方所支付首批还款计____元到达乙方账户开始生效,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代表:_____ 代表:_____
新房购房合同标准范本(二)
:_____ 电话:_____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_____层____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属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米
,建筑层数地上_____层,地下_____层,暂定名_____。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元,总金额(人民币)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第三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规定按照房地产管理局相关部门实测面积,多退少补。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所购房屋全部房款。
2.分期付款.
第五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_____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
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五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_____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向出卖人
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
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
第六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
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___180__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遇政府规划变更。
第七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设施在房屋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
2.暖气设施在房屋交付后第一个采暖期达到使用条件.
第八条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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