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6.12.25
【文 号】
【施行日期】2006.1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决定
  民间组织是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组织迅速发展,已遍布全国城乡,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基本形成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民间组织体系。广大民间组织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努力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不断延伸服务领域,社会作用日益显著,已经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多年来,全国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间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以民为本,依法行政,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促进了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推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化,提高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民政部决定,授予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等108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王远征等200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这次表彰的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探索,改革创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工作手段先进,工作机构完善,积极推进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这次表彰的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廉洁从政,他们是我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工作者的优秀代表。
  希望受到表彰的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全国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工作人员要以受到表彰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个人为榜样,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依法登记、规范管理、积极引导、发挥作用,为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 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2.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周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山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执法局
  江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云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黑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青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北京市
  北京市通州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社团办
  天津市
  天津市河北区社团管理办公室
  天津市和平区社团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
  定州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科
  迁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衡水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石家庄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山西省
  太原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
  临汾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忻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赤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