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角度:所有权占有
①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仍属甲。
②由于乙“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房屋,所以乙是房屋的自主占有人。
③甲呢?答:甲不是占有人,他的占有已经因交付的完成而丧失
【例2】甲的手机丢失,由乙拾得。
①若乙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②若乙不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则通常为自主占有。
【例3】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
①乙为直接占有。
②由于甲、乙间无占有媒介关系,故甲不构成间接占有。
【例4】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
①乙为直接占有。
②由于甲对手机无返还请求权,故甲对手机不构成间接占有。
③甲的占有已经因为交付的合意而终局地丧失,因为这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也一样!
【例5】甲将手机借给乙,不久,乙对甲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拒不返还。
①乙为直接占有。
竹子实际是什么②乙对甲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再属于他主占有,故甲的间接占有消灭。
【例6】甲的手机被乙盗窃。
甲是所有人,乙为手机的无权占有人,甲亦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时间限制。不过,如果乙将该手机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为了保护善意的丙,甲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之日起两年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否则丙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这个两年的期间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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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将自己的私房卖给了刘某,并将房产证一并交付。随后,刘某一家对房屋进行了简单地装修就搬进去居住,刘某认为反正房产证在自己手中,过不过户都无所谓,所以就一直没有办理过户。两年后,该房屋附近新开辟了一条道路,房屋大幅度升值。王某觉着房子卖便宜了,有心反悔,决定通过打官司把卖出的房子要回来。于是,王某就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他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解析: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与刘某买卖的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法律上没有转移,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登记的影响,该合同合法有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8 甲将其一块手表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后甲将手表送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被丙留置。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乙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丁也主张实现其债权。经查,甲除了手表外无其他值钱财产。
    问题:上述权利如何实现?
案例9 甲与乙订立买卖契约,将某项动产出卖于乙,在未交付标的物前,又将该物出卖于
丙,并已实际交付标的物,则丙虽为后买人,但因标的物已交付而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即当然优先于先买者乙享有的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
案例10 甲的自行车被乙盗窃,乙骑了一段时间后将车抛弃,丙拾得该车并赠与给丁,丁死亡后该车由戊继承,戊经营旧车商店,遂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己。
  问题:该车的所有权归谁?
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因房价上涨,甲欲毁约。
①根据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②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甲虽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对有权占有人,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
例2: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房价上涨,甲又将房屋出
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
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
②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乙相对于甲为有权占有,相对于丙则为无权占有。
③所有权人丙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将汽车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
①丙是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
②乙才是无权占有人,甲应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不能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4: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①手机是盗赃,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因是:自以出卖的意思将手机交付给丙时,乙对手机
的占有消灭,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乙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不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③甲对乙享有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④请求的对象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即请求之时,依然是无权占有人。曾经的无权占有人,若其占有因完成交付,遗失、被盗等原因而消灭,对其不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5:甲的猫被乙盗窃,甲发现时,该猫因乙管理不善而死亡。
①占有的客体是物,占有物灭失的,占有消灭。无权占有也不例外。
②猫已经死了,乙对猫的无权占有消灭,乙不再是猫的现时无权占有人。
③甲对猫的所有权也消灭了,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甲可对乙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④凡占有物灭失的,无返还原物请求权存在。
案例
某甲有一套房子,他先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该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乙将20万元房款交付给了甲,甲同时将房屋交付给乙,乙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搬进去居住,但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后来,由于房屋价格上涨,甲就背信弃义地撕毁了与乙签订的合同,又与丙签订了合同,将上述房屋又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丙,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这时,丙拿着房产证到乙,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并且实际取得了该房屋,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人,于是拒绝搬出。
这是典型的一房二卖行为。显然,由于乙购买了房屋后没有进行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乙虽然交付了房屋价款,但并没有从法律上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相反,丙虽然没有实际占有房屋,但由于他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根据物权编的规定,丙已经从法律上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这就是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案例:甲将电视转让给乙,通常情形下,甲应将电视现实地交付给乙,由乙取得直接占有,但是因甲还需使用此电视机,便可与乙订立借用或者租用合同继续使用。履行借用合同时甲再从乙处取回电视机进而继续使用。电视机在甲-乙-甲之间的传递并无实际意义,因此为简化程序,在双方合意达成占有改定的契约之时 ,便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此时乙仅取得间接占有人的地位。
例如,甲与乙买卖汽车一辆(A车),若不进行登记,其产生的法律效力仅仅是在甲与乙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换言之,当甲将A车又卖给丙(第三人)的情况下,丙为善意第三人,那么此时将由丙取得该车辆即A车的所有权。乙不能向丙主张返还该车,乙仅仅可向甲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例:孙、吕两家是邻居,孙某在自家屋前空地上栽种的竹子的竹根伸延到吕家屋前的空地下,几年来,吕家屋前空地上长出了110多棵竹子。2007年两家因吕家屋前的竹子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发生了纠纷。
【析】首先,吕家空地上的竹子是由孙家栽种的竹子按自然属性长出来的,虽然二者的根仍然连在一起,但长出之后,就独立于孙家原来栽种的竹子了,可以认为吕家空地上长出的竹子是孳息。
其次,按照自然属性,吕家屋前的空地根本不可能长出竹子来。吕家空地上的竹子是由孙家栽种的竹子按自然属性长出来的,故应该认为是孙家原来栽种的竹子的孳息。也就是说,在这起纠纷中,原物是孙家原来栽种的竹子,而不是吕家屋前的空地。
再次,对于这种天然孳息的归属,《物权法》第116条第一款的意思有三:一、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当事人没有约定,但在原物上设定了用益物权的,由原物用益物权人取得;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有未设定用益物权的,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
在这起纠纷中,孙某是原物(孙某在自家屋前空地上栽种的竹子)的所有权人,吕某是自家屋前空地的用益物权人而不是孙某原来栽种的竹子的用益物权人,检察官理由不成立。
    某甲将自己创作的一幅美术作品交给乙鉴定,乙据为己有,并赠与给不知情的丙。后因丙家里失火,作品付之一炬。先甲要求丙返还作品,丙无法返还,则甲进一步要求丙赔偿损失。
    问题:丙对作品是不是善意取得?
陆小峰与周忠兰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证上所有权人一栏为陆小峰。2015年9月12日,陆小峰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经扬州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公司)中介服务,与叶冰松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陆小峰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叶冰松;协议签订后,叶冰松于同年9月22日按约支
付了全部购房款385000元并实际入住,陆小峰委托雅居公司处理该房屋转让事宜,并与叶冰松均在扬州市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表上签字。
2015年10月3日,陆小峰之妻周忠兰回家发现叶冰松居住在自己房屋内即报警,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公安分局梅岭派出所出警后,责成雅居公司暂停过户。2016年4月2日,叶冰松将陆小峰和周忠兰起诉到法院,认为其与被告陆小峰签订的协议有效,原告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入住,两被告应办理讼争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原告损失87140元。被告陆小峰未答辩。被告周忠兰辨称,原告与被告陆小峰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其不知晓,该房屋系两被告共有,被告陆小峰私自处分共有房屋,应属无效。
答案:物权编对善意取得的要件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其中“已经登记”必须完成,否则无法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本案中原告在过户登记完成之前发现陆小峰为无权处分人,主观上并非善意,又因过户登记客观上并未实际完成,因此不符合《物权编》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主、客观要件。
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甲未经乙同意,以自己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②假设丙为恶意(知道甲属于无权处分),虽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变动为效力待定,分两种情况:(a)如果乙追认或者甲(因授权、继承、赠与)取得处分权,发生物权变动,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b)如果乙拒绝追认且甲不能取得处分权,不发生物权变动,丙就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③假设丙为善意(不知道甲属于无权处分),情况就不同了,即使乙拒绝追认且甲不能取得处分权,只要符合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乙对房屋的共同共有因此消灭。这样,法律在严格的条件限制下,以牺牲乙的所有权为代价,保护了善意第三人丙的交易安全。乙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在与甲离婚的时候甲算帐(我国《婚姻编》不允许配偶于婚内相互主张损害赔偿)
甲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购得Lady Gaga演唱会门票一张,座位在9排9号。不料该门票被乙盗窃,乙以票面价转让给不知情的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