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2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92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左菁王伟胡浩
【审理法官】左菁王伟胡浩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湖北省易世达食品有限公司;张茜
【当事人】湖北省易世达食品有限公司张茜
【当事人-个人】张茜
【当事人-公司】湖北省易世达食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名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名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张茜个人资料【代理律师】李名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湖北省易世达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张茜
【本院观点】上诉人湖北省易世达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省易世达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湖北省易世达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湖北省易世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22:30:01
湖北省易世达食品有限公司、张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92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易世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某某江城壹号文化创意园某某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名,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茜。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省易世达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3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省易世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省易世达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北省易世达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湖北省易世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左 菁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胡 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宇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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