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雄、严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6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08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白小云莫芳余盾 
【审理法官】白小云莫芳余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雄;严厉;石磊明 
【当事人】黄雄严厉石磊明 
【当事人-个人】黄雄严厉石磊明 
【代理律师/律所】沈晶莹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付雅芹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席卷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谭六周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晶莹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付雅芹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席卷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谭六周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晶莹付雅芹席卷谭六周 
【代理律所】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雄 
【被告】严厉;石磊明 
【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以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同管辖权异议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查,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以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认定利息以52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石磊个人资料
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是否超出法定限额;2.黄雄主张将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月利率1%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的利息计算方式,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本金523万元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所得,故以本金523万元为基数再按照年利率18%计算利息,并不会超过以最初本金4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后,再与400万元为本金计算的本息之和。黄雄主张一审判决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一审判决内容予以确认。    关于黄雄主张将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月利率1%的问题。首先,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并未超出年利率24%的限额,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利息及逾期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黄雄主张将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月利率1%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黄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3.5元,由黄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22:04: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严厉、石磊明系夫妻关系。严厉、石磊明与黄
雄系朋友关系。    2016年2月26日,严厉通过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2×××95转账200000元至黄雄名下卡号为62×××28的账户。    2016年3月21日,黄雄向严厉出具一张《借条》,其中载明:“今严厉(身份证,)借给黄雄(身份证,)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计息及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止,共六个月。利率1.5%/月,全部本息于期满还款时一次性还清,若提前还款,则按实际借款日期计息。以上借款于2016年3月21日(含)之前转账到以下银行账户:户名:黄雄开户行:工行广州华景新城支行账号:62×××28。"    2016年3月21日,严厉通过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2×××95转账800000元至黄雄名下卡号为62×××28的账户。    2016年4月1日,黄雄向严厉出具一张《借条》,其中载明:“今严厉(身份证,)借给黄雄(身份证,)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计息,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止,共六个月,利率1.5%/月,全部本息于期满还款时一次性偿还,若提前归还按实际日期计息。以上借款于2016年4月1日转账到以下账户:户名:黄雄开户行:工行广州华景支行账号:62×××28。"    2016年4月2日,严厉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1000000元至黄雄卡号为62×××28的账户。    2016年6月9日,黄雄向石磊明出具一张《借条》,其中载明:“兹借到石磊明现金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    严厉通过中国银行网
上银行,分别于2016年6月9日16时57分48秒、16时59分10秒、17时00分32秒、17时01分41秒、17时02分43秒、17时03分44秒、17时04分57秒、17时05分51秒、17时06分52秒、17时07分50秒、17时08分39秒、17时09分41秒、17时10分39秒、17时12分29秒,分14次各转账50000元共计700000元至黄雄卡号为62×××28的账户。    2016年6月14日09:04:09,严厉通过中国银行网上银行转账1300000元至黄雄卡号为62×××28的账户。    2018年2月11日,严厉(甲方、债权人)、石磊明(乙方、债权人)和黄雄(丙方、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其中内容:“关于丙方向甲方及乙方历次借款(本金累计肆佰万元人民币)事宜,各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一、丙方向甲方及乙方历次借款的详情如下:【借款1】2016年3月21日,丙方向甲方借款壹佰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六个月,月利率1.5%。【借款2】2016年4月1日,丙方向甲方借款壹佰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六个月,月利率1.5%。【借款3】2016年6月9日,丙方向乙方借款贰佰万人民币,约定期限一个月,“资金使用费三万元",折合月利率1.5%。甲方、乙方均已在历次借款的当日,付讫了各笔借款。二、现上述各笔借款均已逾期,丙方因故未能还款。截至2018年1月31日,丙方逾期未还的本金合计数为肆佰万元人民币。三、现各方同意对上述各笔借款合并处理如下:1、丙方应在2018年2月15日前,还清向甲方(严厉)累计所借的人民币本
金200万元及应付利息66万元(计息时间由借款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按完整月数,不足整月的部分可免去,下同。则借款1、借款2的计息月数均为: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共计22个月);2、同本条上款,丙方应在2018年2月15日前,还清向乙方(石磊明)所借的人民币本金200万元及应付利息57万元(计息时间由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共19个月)。四、在本协议签定后,对其履行事宜发生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本协议于各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上述《还款协议》底部还手写添加:“因丙方2月15日未能还清上述欠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展期至4月30日前还清,本金按523万计息(从2月15日起)利率仍按双方原约定月1.5%计。"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
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严厉、石磊明提供的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严厉、石磊明与黄雄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4000000元和利息结算后将利息1230000元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由黄雄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即涉案《还款协议》予以确认,考虑到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故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即涉案《还款协议》载明的金额5230000元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现严厉、石磊明要求黄雄偿还后期借款本金5230000元,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由于双方已在《还款协议》中约定后期借款本金为5230000元,且约定从2018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现严厉、石磊明主张利息从2018年2月15日起至黄雄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