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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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北方商谷大厦(新兴街哈达齐工业走廊1委21-37)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吉兴,职务董事。
被执行人:张国栋,*,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张国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国栋长期和解,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的执行。
何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宝徐
审判员  李凤林
审判员  何 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秀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