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海云、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6 
【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2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永黄姝傅美容 
【审理法官】周永黄姝傅美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鲍海云;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当事人】鲍海云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当事人-个人】鲍海云 
【当事人-公司】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何冰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鲍海云 
【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鲍海云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众多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开福公安分局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廖楚林、毛登、甘敏、何冰、梁爱、徐丽君、谢正霞、谢玉华8人的意见,通过电话征求身居外地不便制作纸质征询材料的欧阳明海的意见,因上述人员均表示不同意公开,开福公安分局对
上述人员的有关信息不予公开,并无不当;经征求熊伟、史玉莲(已死亡)、葛杏芳(已死亡)本人或家属意见,该3户同意公开,开福公安分局将史玉莲、葛杏芳的《户户口注销证明》及熊伟的《户籍证明》提供给鲍海云,对迁入原因、迁入时间等情况进行了说明;对于廖建昭(已死亡)、刘爱梅(已死亡),开福公安分局将2人的《户户口注销证明》提供给鲍海云;于廖旭坤、刘建辉、史利芳3人,经多方查,无法联系到本人,开福公安分局将这3人的《户户籍证明》提供给鲍海云,对迁入原因、迁入时间等信息情况进行了说明;对于周静、满廷莲,经系统查询,洪山桥地区共有9人名叫周静,故无法准确查询有关信息,且全区也无人名叫满廷莲,开福公安分局将这一情况向鲍海云进行了说明。综上,开福公安分局针对鲍海云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的众多人员区分不同情形,逐一进行答复,并无不当,且此次答复内容与之前的答复内容并不一致,鲍海云主张此次答复内容系原答复内容的重复,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开福公安分局征求有关第三方意见时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不属于被诉答复内容,本案不予审查。鲍海云主张开福公安分局提供的有关人员的户户籍信息及户口注销信息不具有真实性、法性,且与本案无关,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鲍海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鲍海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2:40:2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鲍海云于2018年8月26日向开福公安分局邮寄提交一份《开福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长沙市开福区洪山管理局关于鲍海云、钟洪贵信访问题的答复》第二页、第四条:关于紧急转入户口的问题要求开福公安分局就此涉及的熊伟等某某52人无房户,紧急转入时采取的相关政策,原户户籍所在地迁入原因,入时间的准确信息及相关依据。"2018年9月11日,开福公安分局就该申请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鲍海云不服,于2018年10月11日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长沙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鲍海云的复议申请。2018年11月1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长府复决字〔2018〕第4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开福公安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2019年1月,鲍海云以开福公安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5月23日,该院作出(2019)湘0105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开福公安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中关于“毛家垅社区熊伟等
人户户籍准确信息内容"的答复;销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长府复决字〔2018〕第4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认定开福公安分局作出的关于“熊伟等52人的原户户籍所在地、入原因、迁入时间不予公开"的答复合法的复议决定;责令开福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就鲍海云申请的关于“熊伟等52人的原户户籍所在地、入原因、迁入时间"信息情况重新作出答复。2019年7月8日,开福公安分局重新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答复称:“分局接到开福区法院行政判决书后,派出10余名警力对你所提交的20户户主进行了走访。经询问:熊伟、欧阳明海、廖楚林、毛登4户制作询问笔录,均明确表态不同意向你公开其个人信息;何冰、梁爱、徐丽君、谢正霞、谢玉华5户经电话联系,均明确表态不同意公开;廖旭坤、刘建辉、史利芳3户经多方联系查,未能成功联系;其余8名因户主死亡、辖区内查无此人、多人重名等原因,分局无法获知被申请人对你申请公开其个人信息的真实意愿。综合上述情况,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申请信息涉及第三方个人信息隐私之规定,拒绝向你公开熊伟等人户户籍中‘原所在地、入原因、迁入时间’的信息。"鲍海云不服,诉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该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湘8601行初3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开福公安分局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并责令开福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就鲍海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
新作出答复。开福公安分局又于2019年10月18日向鲍海云作出了长公开政开(2019)6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答复内容主要为:“1.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经书面征求第三方廖楚林、毛登、甘敏、何冰、梁爱、徐丽君、谢正霞、谢玉华8人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欧阳明海经电话联系,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但由于身居外地不能至我单位制作纸质征询材料,如需核实,你可致电其欧阳明海本人(电话188××某某某某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我局对该部分信息不予提供。2.熊伟、史玉莲(已死亡)、葛杏芳(已死亡)3人经本人或其家属征询,同意向你公开,现将史玉莲、葛杏芳的《户户口注销证明》,伟的《户户籍证明》公开给你。中史玉莲(世居),同户人员3人,分别为其子黄向阳、儿媳王朗(2001年6月26日于黄花镇黄坛塘组60号夫妻投靠落户),孙子黄雨淙;葛杏芳(世居),同户共3人,分别为共户主谢佳钰、父亲葛楚南、外祖母刘淑兰。熊伟(世居),同户人员1人,女儿李恬于2005年3月14日投靠迁入。3.廖旭坤、刘建辉、史利芳3人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无法联系到本人,现将3人《户户籍证明》公开给你。中廖旭坤于1984年10月10日因夫妻投靠迁入,无同户;刘建辉无同户;史利芳(世居),同户人2人,为女儿黄丹,外孙女郑嘉豪。4.廖建昭、刘爱梅2人已死亡。现将2人《户户口注销证明》公开
给你。.经查询,洪山桥地区共9人名叫周静,我局无法准确查询信息;全区无人名叫满廷莲,你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洪山地区只有一人名叫谢玉华,已书面征询意见不同意公开。"鲍海云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开福公安分局作出的长公开政开(2019)6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并判令开福公安分局对鲍海云申请公开的“熊伟等52人的原户户籍所在地、入原因、迁入时间"信息情况重新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