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根据《公安机关⼈民警察录⽤办法》、《河南省公安机关统⼀考试录⽤⼈民警察实施办法(试⾏)》等规定,河南省⼈事厅、河南省公安厅决定⾯向全国普通⾼等院校和省属公安警察学校国家计划内普招的毕业⽣考试录⽤3746名⼈民警察。
⼀、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录⽤⼀批优秀⼈才充实到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进⼀步改善⼈员结构,提⾼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
⼆、报考范围和对象
(⼀)全国普通⾼等院校国家计划内普招的2005年应届⼤专以上毕业⽣(定向培养、委托培养⽣除外);
(⼆)全国普通⾼等院校国家计划内普招的2003年、2004年毕业尚未就业的⼤专以上毕业⽣;
(三)河南公安⾼等专科学校中专部(原郑州⼈民警察学校)、开封⼈民警察学校、洛阳⼈民警察学校国家计划内普招的2005年应届中专毕业⽣。
河南大专学校
(四)河南公安⾼等专科学校中专部(原郑州⼈民警察学校)、开封⼈民警察学校、洛阳⼈民警察学校国家计划内普招的2003年、2004年毕业尚未就业的中专毕业⽣。
(五)河南公安⾼等专科学校、河南公安⾼等专科学校中专部(原郑州⼈民警察学校)、开封⼈民警察学校、洛阳⼈民警察学校2000年、2001年、2002年毕业尚未就业的中专以上毕业⽣。
三、报考条件
(⼀)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员可以报考:
拥护党的路线、⽅针、政策,政治上坚定可靠;遵纪守法,品⾏端正;热爱公安⼯作,志愿献⾝公安事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0年1⽉1⽇以后出⽣);⾝体条件符合公安机关录⽤⼈民警察体检标准的要求;符合拟录⽤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报考省公安厅的应具有国家计划内普招的本科以上学历,报考省辖市公安机关(含城区公安分局)的应具有国家计划内普招的⼤专以上学历,报考基院⼠和县(市)公安机关(含济源市)的应具有国家计划内普招的中专以上学历。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报考:
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直系⾎亲和对本⼈有重⼤影响的旁系⾎亲中有被判处死刑的、正在服刑的、在境内外从事*我国政权活动的;其他不符合录⽤⼈民警察条件的。
四、报名
(⼀)报名时间:2005年1⽉24⽇⾄28⽇,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报名地点:报考省公安厅的,到省公安厅设⽴的报名点报名;报考省辖市及以下公安机关的,到各省辖市设⽴的报名点报名。具体报名地点和联系⽅式详见附表。
(三)报名办法:报考⼈员按照公布的职位和要求(见附表),每⼈只能选择⼀个职位报考。
报考⼈员持毕业证、⾝份证、就业报到证或所在学校毕业⽣就业指导部门加盖公章的协议书(2005年应届毕业⽣持⾝份证、学⽣证)报名。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审验后交复印件⼀份和近期正⾯免冠同底版⼩⼀⼨彩⾊照⽚8张。报名时填写有关表格,并交纳报名考务费80元。
报考⼈员于2005年3⽉2⽇到原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五、考试
(⼀)笔试
笔试包括⾏政职业能⼒测验、公安基础知识两科,满分均为100分。⾏政职业能⼒测验主要测试知觉速度与准确性、常识判断、⾔语理解、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等⽅⾯的能⼒;公安基础知识包括公安基础理论和公安业务知识。
笔试时间定于2005年3⽉6⽇。上午9:00—11:00考试⾏政职业能⼒测验;下午14:30—16:30考试公安基础知识。
笔试集中在郑州举⾏。考试时,报考⼈员须携带准考证、⾝份证(不得使⽤临时⾝份证)。
笔试成绩=⾏政职业能⼒测验成绩×50%+公安基础知识成绩×50%。
(⼆)⾯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拟录⽤职位1:3的⽐例从⾼分到低分确定参加⾯试的⼈员。⾯试采取结构化⾯试办法,满分为100分。具体按公安部《公安机关录⽤⼈民警察⾯试暂⾏规定》执⾏。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加试专业技能,满分为100分。加试专业技能职位⼈员的⾯试成绩为结构化⾯试成绩×60%+专业技能成绩×40%。
(三)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试成绩×40%。
六、体检、考核与政审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录⽤职位1∶2的⽐例从⾼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员。体检按⼈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民警察体检项⽬和标准》执⾏。
对体检合格的⼈员,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录⽤职位1:1的⽐例从⾼分到低分确定考核与政审对象。考核与政审按公安部《公安机关录⽤⼈民警察考核和政审暂⾏规定》执⾏。
七、录⽤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核政审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员,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审核和录⽤审批⼿续。新录⽤的⼈民警察试⽤期1年,上岗前,接受初任培训。试⽤期间,其⼯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试⽤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合格的,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正式任职⼿续、评授;不合格的,由⽤⼈单位提出取消国家公务员录⽤资格的意见,报录⽤审批机关批准。被取消录⽤资格的⼈员,由户⼝所在地⼈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或⾃主择业。
本简章由河南省⼈事厅、河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事厅河南省公安厅
⼆○○五年⼀⽉⼗⼆⽇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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