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教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0.04.30
∙【字 号】豫价费字[2000]132号/豫教财字[2000]49号/豫财预外字[2000]19号
∙【施行日期】2000.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河南省物价局、教育委员会、财政厅
关于调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价费字[2000]132号 豫教财字[2000]49号 豫财预外字[2000]19号
二00年四月三十日)
各市地物价局、教委、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的精神,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度调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
农林、师范、体育类学生实行交费上学,收费标准按所属的专业标准执行。
二、住宿费
高校现有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
高校利用社会资金和力量新建或改建的学生公寓,向学生定向出租,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这类学生宿舍的收费标准要根据投资成本和学校所在城市生活水平,本着“优质服务、优价收费”的原则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后,各高校要从所收取的学费中划出25%的经费,专门用于学生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助等。
对家庭困难学生,各高校要通过奖学金、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学费(含住宿费)减免等多种措施,确保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辍学。
四、高校学费、住宿费要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各高校在收费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各高校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录取到校的学生收取“赞助费”、“捐资费”、“建校费”、“扩招费”等。
五、高校收费属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资金,要按《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和计划核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六、各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高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七、黄河科技学院、郑州大学升达经贸学院、郑州工业大学西亚斯国际工商管理学院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豫价费字[1997]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河南大专学校本通知自2000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各高校应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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