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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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李婷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艾棋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金沙大道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炎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婷婷与被告杭州艾棋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棋宠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被告艾棋宠物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本案转为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婷婷、艾棋宠物的诉讼代理人田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婷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货款718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21540元;2.判令被告支付宠物检测费、医疗费、路费共计140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18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宠物狗一只,金额为7180元,被告承诺保障宠物狗健康。次日,原告将宠物狗送至宠物医院做新宠体检,检查出狗上排牙齿呈现非正常的双排牙,其皮肤刮片镜检结果显示宠物狗患有小分生孢子感染,属人畜共患的传染疾病。随后,原告与被告进行沟通,被告让原告将狗送回。当天下午,原告用顺风车将狗和医院开具的型药品送至被告处。之后,被告称已经每日给狗用药,并已注射两针抗真菌针。2021年12月27日,原告了解到小分生孢子感染易反复发作,会影响家庭尤其是儿童的健康,被告同意更换一只宠物狗。2021年12月28日,原告到达被告处,店内并没有同品种宠物狗可以更换。综上,被告隐瞒宠物有口腔缺陷及传染型疾病,虚构事实,向原告出售病犬,已构成消费欺诈,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宠物用品在哪买被告艾棋宠物答辩称:一、本案事实情况与被答辩人所述存在较大出入。2021年12月16日,被答辩人在咸鱼平台看到答辩人发布的涉案宠物狗的照片及出售信息后,向答辩人表达了购买意愿。2021年12月18日,被答辩人与其*儿到答辩人店里看狗,并与答辩人沟通三小时有余,答辩人已经将涉案宠物狗的健康情况XXX。沟通过程中,被答辩人明确表示
有饲养宠物狗的经验,通过在店观察、逗玩和摸抱涉案宠物狗就可以判断其身体状况。答辩人作为良心卖家,在与被答辩人购买沟通过程以及事后的沟通中,都明确告知被答辩人,在购买后的15天内,如该宠物狗出现犬瘟、细小两种烈性传染疾病,答辩人承担全部责任。除此之外由买方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和伤亡由其自行承担,且被答辩人明确回复确认。2021年12月19日,被答辩人通过发来一张图片和视频,称其带狗做了体检,细小和犬瘟没有问题,宠物医院将狗全身毛发剃光后检查出有皮肤病,要让宠物狗入院。涉案双方在明确知晓宠物皮肤病不在答辩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答辩人出于为顾客考虑的角度,主动提出帮其照顾,确认狗无问题后再由被答辩人接回。当日,被答辩人将涉案宠物狗送至答辩人处。答辩人第一时间给涉案宠物狗进行了洗护,洗护后发现存在少量皮屑,但并无明显皮肤病症状。涉案宠物狗在答辩人处存放期间,答辩人悉心养护,按照被答辩人医生的要求用药,观察照顾了几天发现涉案宠物并无皮肤病症状。2021年12月27日,被答辩人声称不要狗了,要求退款。答辩人明确表示涉案宠物狗并不符合双方明确的退款情况。经双方协商,本着为顾客着想,积极解决问题的角度,答辩人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将涉案宠物狗放在答辩人店里养护,确认无问题后再由被答辩人接回,若接回的两个月内出现反复,愿意进行更换,二是为其更换一只同品质小月份狗。被答辩人表示明
天到店里看看再做决定。2021年12月28日,被答辩人到答辩人店内要求退费,双方发生争吵,被答辩人报警。为了确认涉案宠物狗的皮肤情况,答辩人于2021年12月30日带涉案宠物狗至杭州衷心宠物医院做皮肤刮片检查,镜检结果显示有少量细菌、球菌,未见其他。答辩人一直坚持要求被答辩人将健康的涉案宠物狗接回,但至今被答辩人仍未将涉案宠物狗接回。二、双方达成的宠物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小额的买卖可以按照交易习惯,达成口头买卖合同。而本案买卖的宠物金额不大,店铺零售按照习惯,双方达成的口头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隐瞒涉案宠物狗的病症,构成欺诈,根本不是事实。首先,涉案宠物狗从外观上并无掉毛、红肿、瘙痒、溃烂等皮肤病症状,答辩人于2021年12月30日带涉案宠物狗在杭州衷心宠物医院做皮肤刮片检查,证实涉案宠物狗并无皮肤病问题。答辩人通过电话咨询了被答辩人检查的安鹏宠物医院,医院称如果出现皮肤病是不可能在9天的时间内治愈的,由此证实涉案宠物狗确不存在皮肤病问题。其次,答辩人咨询了多家宠物医院的医生,证实犬猫包括人类都存在携带小分生孢子菌的可能,小分生孢子菌只是真菌的一种,可与动物长期共存,宠物医生表示携带并不意味着会发病。如果在狗狗免疫力很低或者出现过敏现象时,引起发病时产生的病灶为:红
肿,溃烂,有分泌物,且奇痒,会抓挠,病症非常直观也不具有潜伏性。被答辩人声称之前有养狗经验,曾养过一只皮肤病很严重的古牧犬,按常理推断,被答辩人应当很清楚皮肤病的症状,但被答辩人12月18日在店内选狗的三个小时并未发现上述症状,再次证明涉案宠物狗确不存在皮肤病问题。再次,皮肤病是宠物很常见的问题,通过涂抹药物或药浴就可以治愈。另外,关于双排牙的问题,答辩人已在中向被告答辩人释明,犬猫换牙和人类换牙是一个道理,在新旧牙交替的时候有些许乳牙还没有顶掉,会存在双排牙的情况,这是所有犬猫都会经历的一个换牙阶段,只不过约克夏体型较小,骨骼发育相对缓慢,所以换牙周期会相对比大型犬长一些,与疾病毫无关系。目前涉案宠物狗所有的牙齿更换完毕,口腔情况正常。最后,涉案宠物狗的双排牙问题与疾病无关且问题已经解决,被答辩人所谓的“皮肤病”问题也通过宠物医院检查证明无皮肤病问题,而且涉案宠物狗皮肤病本就不在本次宠物买卖合同的承保范围内。被答辩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所谓的三倍退款,实际上是想违约解除合同,丢弃涉案宠物狗。从我国法律规定鼓励交易,鼓励流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立法原则讲,被答辩人无端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在查明被答辩人违约、违法的基础上,依法裁判,驳回被答辩人的不当诉请,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反诉原告艾棋宠物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履行宠物买卖合同;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2021年12月19日至2022年4月27日宠物寄养费5805元(45元/天*129天),后续寄养费计算至反诉被告将涉案宠物狗接走之日止;3.判令反诉被告支付2021年12月19日至2022年4月27日宠物餐费1290元(10元/天*129天),后续宠物餐费计算至反诉被告将涉案宠物狗接走之日止;4.判令反诉被告支付2021年12月19日至2022年4月27日宠物洗护费384元(48元/次*8次),后续洗护费按反诉被告将涉案宠物狗接走之日的洗护次数计算;5.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31日,因反诉被告无故投诉反诉原告,反诉原告只得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该投诉。反诉原告在市场监督管理明确告知反诉被告,涉案宠物狗并无皮肤病问题,要求其将狗接回。2022年1月11日,反诉原告通过再次提醒反诉被告,让其将涉案宠物狗接回,否则将收取宠物狗的寄养费用。截止2022年4月27日,涉案宠物狗已在本店寄养129天,产生寄养费、宠物餐费、宠物洗护费等合计约7479元。综上,反诉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反诉被告无故将宠物狗丢弃在反诉原告店中,故反诉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反诉被告李婷婷答辩称:一、经营者所出示的聊天纪录中的通知,属于霸王条款,违
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作为消费者,反诉被告要购买的是一条健康合格的狗,且经营者已说明狗是保障健康的。2021年12月19日,狗在宠物医院查体检查出严重皮肤病,需要住院隔离2周左右。狗的皮肤病也并非由反诉被告照顾导致的意外,而是经营者出售时,已经患病很严重了,这与经营者所说的“保障健康”相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二、经营者所提及的涉案狗并无皮肤病,这是虚构事实。2021年12月19日检查时,安鹏医院已经出具化验单,证明此狗当时是严重皮肤病状态。经营者和视频中明确说明狗从小50天的时候就已患病且从未过,将狗以及药品送回经营者处后,已每日给狗用药,并给狗打了两针抗真菌针。经营者提供12月30日医院开具的化验单,距离狗出售已有2周左右时间,是改善后的结果,无法证明出售时狗无病。三、经营者所说的寄养费用等是因涉案狗在退货纠纷中,经营者提供了更换方案但未执行产生的。狗的所属权并非是反诉被告,所以也并不产生后续的寄养费用等。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