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性演出管理和演员艺德教育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5.07
【文 号】
【施行日期】1999.05.07
演员文章照片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性演出管理和演员艺德教育的通知
(1999年5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中直各演出单位:
  据反映,近期一些扮演革命领袖人物和重要历史人物的演员,在参与福利促销的演出活动中,表现庸俗,言词不严肃,引起了众的不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营业性演出管理,切实加强演员的艺德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以文艺演出为其他经营活动服务,如进行广告宣传、福利促销等,均属于营业性演出,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二、对占用公园、广场、街道、体育场(馆)或者临时搭建的场所举办上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要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报经当地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三、邀请文艺表演团体在职演员参加上述演出活动必须经过其所在单位的同意,并签订合同。个体演员参加上述活动应当持有《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组织者不能提
供相应证明文件的,文化行政部门不予批准。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演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对演员的管理和艺德教育,切实提高演员的艺德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