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衣库事件真相
篇一:论“优衣库事件”的传播问题及其影响
论“优衣库事件”的传播问题及其影响
彭燕
【摘要】:本文以“优衣库事件”为引子,从此次事件发生的地点、涉及的当事人、网络传播范围以及传播者的行为来研究,主要讨论这一事件背后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如事件发生地点“试衣间”是私人场所还是公共场所?当事人是否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对于此次事件中的“淫秽物品”如何认定?网友对“优衣库事件”关注度很高,那么对于社会是什么性质的影响呢?
【关键字】:私人场所与公共场所淫秽物品网络营销
20XX714日晚上,一则试衣间的在微博热传,很多人以为是厂商的广告。然而当网友打开视频时,不禁惊呆了,视频中,一对青年男女在服装店试衣间内半赤裸性爱。“三
里屯优衣库试衣间爱爱”的消息在朋友圈里疯传,并且还附有不堪入目的照片。长达111秒,视频中男女还有对话,只是对话过于模糊,不过视频中的位置以及试衣间外面的声音可以确定此事发生在北京三里屯优衣库试衣间。而之后又曝出疑似女主角与闺蜜的对话,对话中女主角否认和男主角是情侣关系,两人只是初次见面,聊了会儿天。视频开始是在朋友圈流传,之后迅速在微博广泛传播,视频中男女主角的微博也疑似被人曝光,立即引来网民对视频当事人、拍摄目的等的猜测,一些网民从视频内容的诸多细节,甚至分析出系“动用两个不知名的职业演员”表演以抓人眼球,疑似优衣库为推销某全新产品的网络营销行为。此次优衣库事件极大的冲击了广大人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对于中国司法来说也是一个考验,作为一个正在学习法律的法科学子,我对于这个事件也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作为事件发生地点的“优衣库试衣间”是私人场所还是公共场所?
借助网络和书籍,我对“公共场所”这一概念有了简要的了解。公共场所是指人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应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根据国务院19874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
生管理条例》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28种,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购物场所(九眼桥事件女主角照片2种):商场(店)、书店。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对于以上归纳的公共场所,它
们有着共同的特点:1.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2.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3.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
如果单纯从“公共场所”的定义来看,试衣间因其隐私性,不符合公共场所的概念。而且,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并不允许在试衣间内安装摄像头,因为在试衣间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但是一些商场为了避免出现消费者将衣服直接套在身上穿走不付钱的情况,有的试衣间被安装了摄像头也无可厚非,只要商场没有泄露消费者的隐
私或实质上侵犯其实体权利,目前并没有司法实践说在试衣间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违法。有的人认为,在试衣间内,做出那种举动并没有什么不妥。毕竟,作为私密的空间中,我们可以做自己所喜欢做的事情。但是,我认为并不能这么机械地就将试衣间认为是不属于公共场所。在这个事件中,我们知道优衣库的试衣间与外界的间隔,仅仅是一块帘子,一块布做的帘子,消费者在试衣间内试衣,隔了一块布,就有大量的行人在走动。所以我认为,商场中的试衣间介于公共场所与私人场所之间,比较模糊,这可能要视情况而定,比如:在试衣间内没有人使用的情况下,它所开放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处于商场中的任意一个人都有权利使用,此时这就是一个公共场所;而在有人使用的情况下,其他人是不允许其他人进入的,这时就成为特定人的私人空间。但是,作为私人空间的时候,它保护消费者一定的隐私权利,但也并不可能享有与在自己家里一样的私密性与处分权利,比如:在试衣间内的人处于试衣间的状态时,其他人不得任意闯入;而试衣间里的人也不能当然的将这一空间作为自己独有的领地,还是应当遵守公共场合的文明行为,不得损坏设施、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显然,在这起事件中,仅仅在隔了一块帘子的试衣间中,做那种事情,于情于礼都是不妥的。我认为,性行为并不适合在试衣间里进行,这在道德上是被否定的。
.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应当怎样认定?当事人是否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这当中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1)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应当怎样认定?
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音频及其他淫秽物品。“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
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那么,在优衣库试衣间中的男女发生性行为的这一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淫秽物品”呢?张明楷老师认为,这与“性的羞耻
感情”有关,只有夫妻之间非公开的性行为才是正常的、正当的;夫妻之间虽然可以实施性行为,但这种性行为不能公开进行,也不能事后以任何形式公开进行。非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以及公开实施的性行为,以及对性行为的公开宣扬,都违反了人的对性的羞耻感情。[1]这就要联系到我所说的上一个问题:试衣间到底属于私人空间还是公共空间?试衣间里的性行为是被道德否定的,我们社会并不支持甚至是不齿的。
所以,公开的性行为应当属于“淫秽物品”。
2)男方拍照的行为是否侵犯女方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对我们每个人来说,我们当然有拍照的权利。公民自拍和视频,如果是在自愿的前提下,与爱人或情侣自己收藏和欣赏,并不触犯国家的法律,也不需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但是,一旦爱人反目,或被他人获取,导致这些视频和被传播出去,无疑将会给当事人及其亲人带来巨大的打击,造成极其严重的负
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