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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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29号。
负责人:窦文春,系该银行行长。
被申请人沈阳赫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3号(3门)。
法定代表人:顾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顾某,*,汉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区。
公民身份号码:2110051986********。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依据***********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02935.03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
于洪支行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2935.0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农业广告审判长  刘子辉
审判员  郑所亮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