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8.12.22
【实施日期】1998.12.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
(第88号)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精神,促进依法行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对《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部长 陈耀邦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第十四条改为“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收回《兽药广告审查表》,其广告审查批准号作废:
……。”
第十五条改为“广告审查批准号作废后,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第十一条改为“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广告审查机关收回《农药广告审查表》,其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作废:
……。”
第十二条改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作废后,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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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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