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西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黄克,职务:支行行长。
农业广告被执行人:南昌旗开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235-239号935室(第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65Q。
法定代表人:陈凤全。
被执行人:陈凤全,*,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与南昌旗开广告有限公司、陈凤全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明确:被告南昌旗开广告有限公司、陈凤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借款本金618999.2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3月8日为71357.37元,自2022年3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4元,保全费3870元,合计9124元,由被告南昌旗开广告有限公司、陈凤全共同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99480.63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5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
2、2022年5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凤全名下房产二处及汽车两辆。
3、2022年5月27日,本院电话传唤被执行人,未果。
4、2022年5月27日,本院向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登记信息。
5、2022年5月31日,本院通过江西省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2年6月10日,本院查封被执行陈凤全名下车牌为赣A7××**和赣AS××**的汽车,查封期限二年,从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
7、2022年6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22年7月13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9、2022年7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综治办、文明办推送司法建议书。
10、2022年7月21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凤全名下位于西湖区××路××号××广场××和
红谷滩新区华南大道1号××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从2022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20日止。
11、2022年7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2、本案执行标的699480.63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699480.63元及利息,执行费9395元。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院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不具备处分价值。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提出异议。
审判长  包志清
审判员  刘文锋
审判员  黄中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万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