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农业广告
原告:北京中视铭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家园4号楼1812室。
法定代表人:宋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灏,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视农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0号银海大厦二层南2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永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美,*,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俊君,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视铭鎏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鎏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视农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宁璐独任审判,于202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铭鎏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灏,被告农影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俊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铭鎏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解除铭鎏公司与农影公司签署的《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协议》;2、农影公司返还保证金540000元;3、农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6日,铭鎏公司与农影公司双方签署《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协议》(以下简称《播出协议》)。约定由铭鎏公司(乙方)拍摄、制作10期电视节目,农影公司(甲方)安排在CCTV-7农业节目中进行播出,为保证合同履行,铭鎏公司需要交纳保证金540000元。合同签订后,铭鎏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农影公司支付540000元保证金,并组织人员进行拍摄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铭鎏公司为方便招商,需要农影公司提供中央电视台农业频道(以下简称“央视农业频道”)或待播栏目向其出具的授权,该授权表明农影公司有权利代表央视农业频道或待播栏目对外洽谈业务,有权利在央视农业频道相关栏目播放节目,但农影公司迟迟无法提供。同时,农影公司也没有按照《播出协议》中第1.4条中约定安排节目导演一名,对铭鎏公司节目的前期与后期进行整体把控,也并未对铭鎏公司
即将要操作的特别节目就形式、内容、采编方向进行确定和建议。发现这些问题后,铭鎏公司对于农影公司是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产生质疑,并多次要求其提供授权并确认双方合作的栏目名称以及安排导演等事宜,农影公司始终无法提供授权,无法确定栏目名称也无法安排导演。鉴于此,铭鎏公司多次农影公司协商,要求返还保证金540000元,农影公司置之不理。铭鎏公司认为,铭鎏公司签署《播出协议》的目的是通过在央视农业频道相关栏目播放制作的节目招商,获得相关收益。但农影公司无法提供央视农业频道的授权、无法确定播放的具体栏目、不能按约安排导演,导致铭鎏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铭鎏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农影公司返还保证金540000元。《播出协议》第10.2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的,由甲方即农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所述,铭鎏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农影公司辩称,一、铭鎏公司与农影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的《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协议》不违反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铭鎏公司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协议》第4条规定,铭鎏公司(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严格完成本协议项下关于该片视频制作的所有服务。如无特殊情况,铭鎏公司(乙方)应于2019年6月10日将全部10集电视片成品提交给甲方,接受中国
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审查。但铭鎏公司没有按协议约定向农影公司交付10集电视片,导致农影公司不能向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提交电视片进行播出,铭鎏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因为铭鎏公司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与农影公司没有关系,相关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二、铭鎏公司要求农影公司返还保证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协议》第8条第8.3条款规定,若铭鎏公司(乙方)单方解约,保证金不退。现铭鎏公司通过诉讼方式单方面提出解除协议,铭鎏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协议约定农影公司有权不予退还铭鎏公司保证金。三、铭鎏公司要求农影公司提供央视农业频道的授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农影公司是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的全资子公司,双方在协议中并没有约定农影公司必须要向铭鎏公司提供央视农业频道或待播栏目向铭鎏公司的授权,电视片在央视农业频道播出是农影公司的义务,农影公司安排电视片播出需要铭鎏公司按期提供10集电视片成品为前提,而电视片的制作是铭鎏公司在协议中的主要义务。在铭鎏公司无法提供10集电视片的情况下,栏目的具体开播时间不能确定,不是农影公司的责任。四、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为使铭鎏公司拍摄工作的顺利完成,农影公司多次向铭鎏公司进行指导,提出建议,向铭鎏公司提供之前与他人的合作的方案供铭鎏公司参考,农影公司尽最大努力向铭鎏公司提供了帮助和服务。为便于沟通,农影公司通过与铭鎏公司沟通,向铭
鎏公司提出多项建议,对铭鎏公司提出的方案进行指导。为配合铭鎏公司招商,农影公司指导铭鎏公司如何与客户沟通,如何与政府沟通,即便铭鎏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视频制作的情况下,为减少铭鎏公司损失,农影公司依然尽最大努力为铭鎏公司提供帮助,以促使铭鎏公司项目的完成,但由于铭鎏公司能力问题,最终未能完成视频的制作和成品的提交。铭鎏公司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归咎于农影公司原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五、为保证铭鎏公司制作的电视节目在CCTV7频道农业节目能够顺利播出,农影公司向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支付42万元。为促使铭鎏公司项目的完成,便于铭鎏公司与当地政府的接洽,应铭鎏公司要求,农影公司向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多次申请政府接洽函并提供给铭鎏公司,为此农影公司也付出了相应的成本。为履行协议,应铭鎏公司要求,农影公司多次指派工作人员从外地乘坐飞机前往铭鎏公司指定的地点洽谈工作。为保证铭鎏公司制作的视频在CCTV7频道农业节目能够播出,农影公司向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支付42万元,预留播出档期。在铭鎏公司制作电视节目的过程中,因需要与当地政府接洽,多次向农影公司提出要求,希望农影公司能够提供CCTV7频道农业节目出具的接洽函件,便于铭鎏公司在当地开展工作,这本不属于协议中农影公司义务,但为了铭鎏公司能够尽快完成节目的制作,农影公司冒着被中心责罚的风险多次为铭鎏公司申请开具相关函件,农影公
司的诸多积极行为,足以证明农影公司是为了铭鎏公司合同目的的实现。六、铭鎏公司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铭鎏公司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6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铭鎏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应为2021年10月16日,但铭鎏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铭鎏公司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认为铭鎏公司的诉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铭鎏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16日,甲方农影公司与乙方铭鎏公司签订《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协议》,约定,鉴于甲方属于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CCTV7农业节目)直属公司,甲方有权与第三方签订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CCTV7农业节目)电视节目拍摄、制作、播出合作相关事宜。乙方有丰富的电视节目制作经验,并希望与甲方就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CCTV7农业节
目)电视节目开展拍摄、制作、播出合作: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与乙方就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CCTV7农业节目)节目制作播出开展全面合作,现就具体合作事宜,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信守。1、具体合作内容:1.1甲乙双方将在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CCTV7农业节目)所属节目播出时间范围内进行特别节目制作播出合作。1.2特别节目基本约定如下:特别节目开播时间:具体开播日双方协商;特别节目播出时间:预计14:00-15:00,以实际播出时间为准;特别节目播出频率:1期/周(暂定);特别节目播出集数:10期;特别节目节目长度:30分钟/期(含广告时长,广告权益归属CCTV-7)正片时长约26分钟;特别节目播出主题:双方另行协商,并进行书面确定。1.3为便于节目的拍摄、制作、播出的顺利,甲乙双方各指定一名对接人,进行日常工作的开展。1.4为保证特别节目形态与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CCTV7农业节目)现有节目保持一致,后期顺利播出,甲方安排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CCTV7农业节目)节目导演一名,负责对乙方节目的前后期的整体把控,包括但不限于对于撰写创意脚本和分镜头脚本以及素材拍摄等方面提出建议。1.5乙方提供视频的成品为高清视频,像素为1920*1080,符合电视台播出标准。1.6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的视频成品进行最终包装,包括但不限于片头制作、解说配音等。2、甲方权利、义务。2.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时即明确提出对特别节目制作方面的具
体要求。2.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履约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改正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行为。2.3甲方承诺并保证具备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全部相关资质。2.4甲方应积极协调并处理双方需配合完成的工作,特别是节目的包装、送审、播出等工作。2.5在乙方按期完成特别节目制作的前提下,甲方应确保特别节目如期播出。3、乙方权利、义务。3.1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履约状况,并有权要求甲方改正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行为。3.2为确保节目在约定的开播日期如期播出,乙方应按期完成所有10期节目的制作,并保证全部节目制作符合CCTV-7的要求,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特别节目成品的交付和验收。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严格完成本协议项下关于该片视频制作的所有服务。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在2019年6月10日前将全部10集电视片成品提交给甲方,接受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CCTV7农业节目)审查,为保证节目能够按约定时间播出,节目需要修改之处甲方要及时反馈乙方,确保乙方能够及时对节目进行修改,并最终完成节目审查。5、费用及支付。5.1本协议项下之10集特别节目品牌推广费用共计人民币1800000元(壹佰捌拾万元整);5.2支付方式:5.2.1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540000元(伍拾肆万元整);5.2.2乙方在完成10期特别节目,第一期节目通过频道审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款项540000元(伍拾肆万元整)
;第四期节目通过评审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款项540000元(伍拾肆万元整),第七期节目通过评审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180000元(壹拾捌万元整),保证金冲抵三期节目款。8、协议的生效、中止和终止。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至本协议履行完毕之日即终止。8、违约责任。8.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承诺和保证,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