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4.04
【字 号】吉政发[2014]10号
【施行日期】2014.04.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14〕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2〕17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4日
  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支出和对市(州)、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执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会同财政部门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国家专项计划是什么意思
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五)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六)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七)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八)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八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种类。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者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对于临时性或阶段性的工作和任务所需资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现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或通过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不单独设立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时,应当提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并提报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
  第十条 严格履行设立审批程序。设立专项资金时,由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时间要求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定,重大项目报省委决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用途、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申报程序、分配办法、使用方式、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要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专项资金执行到期后,由财政部门及时撤销收回。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应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按照新增设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省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继续保留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结束的;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四)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慢,连续2年逾期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分配使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实行项目化管理。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批流程:
  (一)每年7月份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主管部门在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额度分配、重点项目安排建议等提报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