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薇与苏州优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4 
【案件字号】(2021)京04民终8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勤缘 
【审理法官】张勤缘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戚薇;苏州优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戚薇苏州优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戚薇 
【当事人-公司】苏州优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胡振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夏雨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袁晓明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朱绪绪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振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夏雨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袁晓明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朱绪绪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振夏雨袁晓明朱绪绪 
【代理律所】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戚薇 
【被告】苏州优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戚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侵权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戚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戚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戚薇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2:07:09 
戚薇与苏州优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民终8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戚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优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盘胥路805号。
     法定代表人:赵超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明,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绪绪,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戚薇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优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28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戚薇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戚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戚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戚薇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张勤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宗腾
书 记 员 秦 爽戚薇的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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