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薇与杭州悦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3 
【案件字号】(2022)京04民终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戚薇的歌
【审理法官】张岩胡怀松王小虎 
【审理法官】张岩胡怀松王小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戚薇;杭州悦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当事人】戚薇杭州悦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戚薇 
【当事人-公司】杭州悦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胡振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夏雨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振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夏雨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振夏雨 
【代理律所】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戚薇 
【被告】杭州悦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戚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侵权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戚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戚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上诉人戚薇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2:38:10 
戚薇与杭州悦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民终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戚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悦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街道1号大街68号1幢1层C106室。
     法定代表人:郑贞伟。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戚薇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悦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28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戚薇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戚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戚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上诉人戚薇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 岩
审 判 员 胡怀松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兴堂
书 记 员 赵玉雪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