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一社会信用代******************负责人: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特),重君知奇律所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般代理),重君知奇律所律。被告:李志*1985326日出生,族,住浙江省洞头县。原告平安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巴南支行(以下称平安行巴南支行)与被告李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行了理。原告平安行巴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理。本案终结。原告平安行巴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志向原告平安行巴南支行支付截至20211018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30001.53元、利息4877.12元、违约1165.32元及分期手续费200元;并支付以信用卡透支本金30001.53基数,自20211019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算至欠款付清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志承担。事和理由:2018224日,被告李志与平安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平安行信用卡用合》,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X。被告李志拖欠信用卡欠款未付。原告平安行巴南支行多次催款,被告李志仍未清李志出了什么事。被告李志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面答状。经审明:2018224日,被告李志(作乙方)向平安行股份有限公
司(作甲方)提交信用卡申表,申请办理信用卡。用合约约定: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生的各种收付款、利息均由甲方入主卡申人信用卡账户,乙方就该账户债务承担连带偿责任。免息款期乙方当期的非金交易自记账日至甲方定的到期款日。免息款期最不超50天。乙方在免息款期内偿还全部款的,无支付当期非金交易的利息。否,全部交易不享受免息款期待遇,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全部交易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方式款,即于当期到期款日前不低于最低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方式不享受免息款期待遇,乙方在到期款日前未能偿还最低的,除支付欠款利息外,需支付违约金等。被告李志表上字确,同意遵守用合的各项规则。之后,平安行股份有限公司批向被告李志东发放了卡号X的信用卡一。被告李志以消等方式从其信用卡账户中透支,并开通分期业务生分期业务续费。分期业务费标准依据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整,具体率如下:分期期数6期,每期手续费率区间为0.68%-0.90%;分期期数9期,每期手续费率区间为0.66%-0.87%;分期期数12期,每期手续费率区间为0.64%-0.85%;分期期数18期,每期手续费率区间为0.62%-0.84%;分期期数24期,每期手续费率区间为0.60%-0.84%。截至20211018日,
被告李志尚欠上述信用卡透支本金30001.53元、利息4877.12元、违约1165.32元及分期手续费200元。因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清。故原告遂以前述至本院。另明,2022228日,平安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安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出具《情况明》一份,授原告平安行巴南支行作接受持卡人款的分支机构,接受持卡人履行义务。上述事,有信用卡申表、信用卡用合、持卡人交易明表、欠款清、情况明等据以及原告平安行巴南支行的凭,足以定。本院认为,《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的法律、司法解定,但是法律、司法解另有定的除外。《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定:当事人当按照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定的,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定:借款人未按照定的期限返借款的,当按照定或者国家有关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被告与平安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信用卡用合系双方真意思表示,未反法律法制性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平安行股份有限公司按向被告放了信用卡,被
告使用卡透支消后,理时还清欠款,其拖欠不,已然构成违约当承担违约责任。平安行股份有限公司划原告平安行巴南支行作接受持卡人款的分支机构,接受持卡人履行义务。故原告平安行巴南支行有要求被告李志东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并按收取利息、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因此,原告平安行巴南支行要求被告李志东偿还上述透支本金30001.53元、利息4877.12元、违约1165.32元、分期手续费200元及以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据《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巴南支行截至20211018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30001.53元、利息4877.12元、违约1165.32元及分期手续费200元;并支付自20211019日起至欠款付清止,以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中未偿还部分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定,加倍支付
延履行期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353元,由被告李志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唐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艺书记员林霞-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