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小林、聂启珍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7 
【案件字号】(2021)黔27民终31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倪安袁丽娟吴美岭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丁小林;贵州天宇杰贸易有限公司;聂启珍;李志莉;李云;王光珍;李志文 
【当事人】丁小林贵州天宇杰贸易有限公司聂启珍李志莉李云王光珍李志文 
【当事人-个人】丁小林聂启珍李志莉李云王光珍李志文 
【当事人-公司】贵州天宇杰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罗玉武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玉武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玉武 
【代理律所】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丁小林;聂启珍;李志莉;李云;王光珍;李志文 
【被告】贵州天宇杰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22 02:30:27 
丁小林、聂启珍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民终31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武,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天宇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雍阳办事处青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莫书全,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聂启珍。
     原审原告:李志莉。
     原审原告:李云。
     原审原告:王光珍。
     四原审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文。
     原审原告:李志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小林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天宇杰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聂启珍、李志莉、李云、王光珍、李志文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5民初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5民初7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瓮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丁小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元,予以退回
落款李志出了什么事
审 判 长 倪 安
审 判 员 袁丽娟
审 判 员 吴美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艳
书 记 员 罗希菊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