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宋朝的常识明道资料
1.辣椒:辣椒原产于中南美洲热带地区。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美洲之后把辣椒带回欧洲,并由此传播到世界其他地方。于明代传入中国。性味辛,热。阴虚火旺及患咳嗽、目疾者忌服换言之,辣椒这种东西在北宋几乎是不可能出现的,更别说许多含有辣椒的菜:诸如麻辣烫、水煮肉、水煮鱼、毛血旺等等。因此……请表再让那两位品尝辣味菜肴了~那个时代这类食品还只存在于传说中……
2.活字印刷:宋朝是雕版印刷事业的全盛时期。雕版印刷对文化的传播起了重大作用,但是也存在明显缺点。第一,刻版费时费工费料,第二,大批书版存放不便,第三,有错字不容易更正。直到北宋平民发明家毕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改进雕版印刷这些缺点。然而虽然北宋就有活字印刷,推广却不是在这个时候。换言之,那个时候大部分书还是雕版印刷得来的。
3.青花瓷:青花瓷又称白地青花瓷器,目前发现最早的青花瓷标本是唐代的;成熟的青花瓷器出现在元代;明代青花成为瓷器的主流;清康熙时发展到了鼎峰。明清时期,还创烧了青花五彩、孔雀绿釉青花、豆青釉青花、青花红彩、黄地青花、哥釉青花等品种。也就是说,宋朝那个时候,青花瓷是极其稀少且与后世的青花瓷不甚相同的物种。因此家中装点,是很难到诸如“青花瓷瓶”“青花花瓶”之类的现在常见的古物的!
4.北宋军事:北宋军队编制之两司三衙:两司既殿前司和侍卫司,是皇帝近卫军的统帅部门,很精锐,
从来不上战场。两司加上殿前军,就是三衙。宋皇帝还是担心侍卫司的权利过大,于是又把侍卫司分成了步军和马军两司。宋的地方武官是三年一调,长期互相轮换。(可见小龙童鞋还是很谨慎的)
北宋军队编制之枢密院:宋军的统帅机关乃是枢密院,号称西府,与中书省的东府对应,最高长官是文官,不允许武将担任。狄青曾经出任此职,但是不久就遭到弹劾,因为不合祖制。这个统帅机关的主主管叫枢密使,但是好玩儿的是,枢
密院虽是掌管着兵马的调动权,却没有一兵一卒可调。那么兵马掌管在哪个机构手中呢?是两司三衙。
在宋代三省六部里,即便是兵部,也只能是个军事方面的文档记录和文件起草机构,军事是皇帝说了算,枢密院相当于近现代的军令部。(所以事实上兵部权利并不大啊!中央集权还是在某只龙手里)
军队分禁兵、厢兵、乡兵和边境地区的蕃兵。禁兵是主力,最多时达百万以上。关于宋的地方武装,厢军的指挥也叫统制,这个地方武将调动的制度,完善于王安石的更戌法,后来还被老毛发展成了八大军区司令员对调制。再向是中书省主管,辅佐皇帝处理事务,有一定的裁决权。宰相通过手上的人事权来调节军事事物或枢密院事物,而不能干涉具体的部门事务。军事决策是朝议决定的,也就是说,所有大臣都可以参与讨论,但最终决定权在皇帝那。
宋代以中书省为重,那是行政的最高机构。行政跟军事两方面的职能是严格分离的。中书省为重没错,但并不等于什么都能管,特别是军事。将帅无权决定自己需要多少军队,朝议就已经定了有谁带兵系带多少兵,这些都是皇帝自己和大臣们商议过后决定的,不容更改。高级军官、将帅一级官,朝廷是花钱养着的,没有战事的时候就赋闲在家,不能统领军队,更不允许私蓄兵丁。到朝议后决定派出某位大将了,比如杨业,那么杨业才拿着皇帝给的半块兵符去枢密院合符后由枢密院开证明,并证明需要调动多少军队。然后杨业拿着证明和完整兵符去太尉府要兵。太尉是禁军的最高日常管理者,太尉有权决定给将帅派哪支部队去,将帅无权自己选择自己想调读的军队。
5.陷空岛:白五爷所住的地方其实一直有些模糊,因此只能靠着推测。首先是通过《七侠五义》的描述,猫大人是到了杭州在碰到双侠丁兆惠,说明陷空岛的位置应该是在南方浙江省。其次丁兆惠是松江府人氏,以芦花荡为界,荡南是陷空岛,如果以现在的松江位置来看,位于上海南部,那么再往南就是舟山岛。而
在浙江省,除了舟山岛和宁波以外,没有地方会有那么多岛了~~~呵呵~~所以推测陷空岛是舟山岛上的某个岛~
6.宋朝司法:宋朝的司法制度,实际上是三级三审制。宋朝的基层司法审判机关设在县一级,由其知县负责。但县级司法机关只能处理杖刑以下的刑事案件;徒以上的,知县搜集证据,并对案件审理明
白,然后上送州里,这称叫“结解”。县知事对于刑事案件,原则上应亲自审理。县属镇岩官员,只能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以笞为限,应处杖以上的案犯,即送县讯办,不得自行决断。杖以下的刑事案件,由县判决执行,知县署名。县狱只羁押未决犯,已决犯笞、杖罪的行刑后即释放,徒以上的犯均要上解州里,故不羁押已决犯。因此很多电视里的县令都在法场监斩,实在是很让人OTL啊!
州一级司法机构,包括府、军,在宋朝司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埋廷也特别重视。除知州事外还特设有通判作为各州的副长官。全州行政、司法公事都须经过通判签署(当时叫签议连书),方得施行;否则,无效。同时,朝廷又直接选派幕职官,比如判官、推官等佐理知州,处理全州行政、司法事务。
凡属处徒以上的案件,均需送到州里处理,州可以判决执行徒以上直至死刑的案件。
7.州的审判程序:州的审判程序,大致分为推鞫,检断和勘结三个阶段:所谓推鞫,就是巡检、捕获犯人,或者由县衙解送人犯到州后,先由司理参军审讯,传集人证,搜集证据。——也就是猫大人的工作。
所谓检断,即检法议罪的简称,就是由司法参军,根据已经得到和查证落实的犯罪事实,检出适当适用的相应法规,评议确定应当判处的罪名和刑罚。——也就是公孙先生的任务
所谓勘结,就是由朝廷选派的幕职官,即判官或推官,根据审理所得到的案情事实际和检出备齐的有关法规,进一步分析研究案情,或者视需重新直接审讯犯人,
就定罪量刑作成判稿,报请行政长官知州签发。
最后,由知州根据判稿决定判词,并签署判决,对外发布公告周知,有所趋避。——这个毋庸置疑,就是的职责了~
8.死刑案件:死刑案件,事关人命,宋朝在司法制度上的作有特殊规定。因而,知州在审判死刑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认为某案有“法重情轻,情重法轻,事有可疑,理有可悯”等特殊情事时,知州就应将全部案卷送请朝廷裁判,这叫奏谳。凡奏谳的案件,都要由大理寺详断。当然,犯罪事实明白,证据充分,定案准确,适用法律也没有疑义,罪犯本人又已经认罪的,当然就没有奏谳的必要了。(审不清楚的案件没看几件上交大理寺的,倒是有不少上交到包青天这里来呀!)《宋会要》“刑法四”的规定:凡应奏谳而不奏谳,或者不应奏谳而奏谳的,知州都要受一定的处分。这样就可以防止地方官吏在办案上的专断或者推诿。
宋朝对死刑案件还规定有“翻异”制度,即准许呼冤。凡已经判决尚未执行的死刑案件,罪犯本人和他的家属都可以鸣冤,这在当时称作“翻异”。刑律规定,案件一经翻异,司法机关便需再审理一次,这称为“复推”。(这种情况“包青天”得到了充分的展示)
9.大宋律例:很多电视剧之中都能见到这四个字,但是事实上,历史上是没有所谓《大宋律例》这套书的,宋朝没有像唐、明清那样的律典名称,这是一个特例,宋朝只有相当于唐律的《宋刑统》。由于在宋朝和唐朝之间有了一个混乱的五代十国,所以宋朝继承的法律名称没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后周的“刑统”名称,结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刑统》。后来,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因此,表再提起大宋律例了啊!~那东西历史上根本没有……
10.宋朝的司法机构:宋朝的司法机构,也是按照中央集权建立起来的。宋朝把全国分为诸路,每路都设有转运判官,是朝廷特命的路一级常设官员,其主要任务
是协助转运使管理刑事和民事审判事官。宋制地方原则上只分两级,一般由各级行政长官即地方政府首脑兼理司法。县级司法审判事务由县长官知县事全权职掌,并且以亲自参与审判案件为原则。县以下的镇岩官员,无权审理案件;其社首、甲首也只能在州县官员的监督下,处理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可见,县为宋朝司法机构的基层单位。州级(与州同级的机构还有府、军)司法审判事务由州的长官即知州事、知府事和军监掌管。进行为了控制司法和监督地方官吏,在各州特设通判,作为州的副长官。全州的行政公事都须经过通判,才得施行。同时,朝廷还选派幕职官员,如判官、推官等,以佐理知州,处理全州的行政和司法事务。其掌管检法议罪的,有司法参军;掌管调查审讯的,有司理参军。因开封府在京师,在司法官员的设置上有些特殊的规定,实际上不同于其他州、府。开封府除设府尹一人外,还设有判官、推官四人,分日轮流审判案件。另设左右军巡使判官二人,分掌京城
地方一切案件的审讯;左右厢公事干当官四人,分管检查侦讯和处理轻微事件。此外还设有司录参军一人,处理户口婚姻等纠纷。——所以,开封府那个地方官员其实是很多的,并不仅仅是包策展(可以再加上白)四大门柱这几个人而已啊!
11.宋仁宗:本名赵受益,立为皇太子时更名赵祯,庙号仁宗,谥号体天法道极功全德神文圣武睿哲明孝皇帝(庙号和谥号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千万不要弄混了!!)。1018年立为皇太子,赐名赵祯,1023年即帝位,时年13岁。1063年病死开封,享年54岁。在位四十一年。在位时年号依次为:
天圣 1023年—1032年明道 1032年—1033年景佑 1034年—1038年宝元 1038年—1040年康定 1040年—1041年庆历 1041年—1048年皇佑 1049年—1054年至和 1054年—1056年嘉佑 1056年—1063年12.果子:在宋朝,果子和果指的是两种不同的东西,“果”为现在广义上的水果,而“果子”指的却是点心之类的东西,所以茶余饭后,一写到“端上些果子”之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