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郭庄镇尹屯村村民委员会、张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10 
【案件字号】(2020)冀09民终2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梅余志刚李悦萍 
【审理法官】张梅余志刚李悦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献县郭庄镇尹屯村村民委员会;张文学 
【当事人】献县郭庄镇尹屯村村民委员会张文学 
【当事人-个人】张文学 
【当事人-公司】献县郭庄镇尹屯村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李月彬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甄一琛河北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农业银行转账李月彬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甄一琛河北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月彬甄一琛 
【代理律所】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河北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献县郭庄镇尹屯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张文学 
【本院观点】上诉人尹屯村委会与被上诉人张文学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无权代理合同书证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综合认定如下:因一审法院于献县郭庄镇人民政府调取的账目记录中记载“村借张文学款(付工人工资)107万元+65529.13元=1135529元。"该账目记录保存于献县郭庄镇人民政府,与原告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记载的内容以及证人于天瑞、杨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有时任村委会书记于天瑞签字,并加盖了献县郭庄镇尹屯村民委员会公章,故对于原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业务客户回执》、《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条》、《证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两份《借条》以及证人于天瑞、杨某的证言,一审法院
予以采纳,该组证据显示,原告张文学于2017年1月25日向献县郭庄镇尹屯村工作人员杨某账户转账105万元,时任郭庄镇尹屯村民委员会书记的于天瑞于当日出具了《证明》,内容为:“尹屯村委会借张文学107万元"。当日,于天瑞代表尹屯村委会与张文学签订了借条,第一张记载:“借张文学现款65529.13元",原告称该借款为之前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第二张借条记载:“今借到张文学现款壹佰壹拾叁万伍仟伍佰贰拾玖元壹角叁分(1135529.13元),用于尹屯村村合社区建楼民工费支付项目,此款2017年12月份前还清,到期还不清可按2015年村合社区楼房价格用此款顶楼房,如没有多余楼房或其他原因不能还清此款,自2017年1月份开始按年息12%给张文学付利息,利息每年底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尹屯村委会与被上诉人张文学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尹屯村委会未按约定偿还被上诉人张文学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尹屯村委会偿还被上诉人张文学借款本金1135529.13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献县郭庄镇尹屯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20元,由上诉人献县郭庄镇尹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5:45: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依查明事实:2017年1月25日,被告尹屯村委会向原告张文学借款107万元,且被告曾欠原告工程款65529.13元,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为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文学现款壹佰壹拾叁万伍仟伍佰贰拾玖元壹角叁分(1135529.13元),用于尹屯村村合社区建楼民工费支付项目,此款2017年12月份前还清,到期还不清可按2015年村合社区楼房价格用此款顶楼房,如没有多余楼房或其他原因不能还清此款,自2017年1月份开始按年息12%给张文学付利息,利息每年底结。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135529.13元,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双方约定自2017年1月份开始计算利息,标准为按照年息12%计算至借款判决生效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向原告借款1135529.1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献县郭庄镇尹屯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张文学支付借款本金1135529.13元及利息,利息以1135529.1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息1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9元,由被告献县郭庄镇尹屯村民委员会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尹屯村委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冀0929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既不欠被上诉人任何款项,也未向被上诉人出具过欠工程款或其他任何款项的凭证,而且,也未与其达成过还款的任何协议。被上诉人持有的材料上的签字、盖章均非上诉人的意思表示,而是个别人非法的个人行为,无法律效力。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清该事实,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献县郭庄镇尹屯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献县郭庄镇尹屯村村民委员会、张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9民终2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献县郭庄镇尹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献县郭庄镇尹屯村。
     法定代表人:高建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彬,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一琛,河北图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献县郭庄镇尹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尹屯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张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9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尹屯村委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冀0929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既不欠被上诉人任何款项,也未向被上诉人出具过欠工程款或其他任何款项的凭证,而且,也未与其达成过还款的任何协议。被上诉人持有的材料上的签字、盖章均非上诉人的意思表示,而是个别人非法的个人行为,无法律效力。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清该事实,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