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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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生,身份证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生,身份证住址:*********,系原告哥哥。
被告:**,*,**,**********出生,****:******××*××街××号××号。
被告:**********,住所:******五常街道**********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后,
依法适用简易**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货款518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三倍货款15540元;3.被告****就第一、二项款项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立即下架被告**“iPhone11ProMax国行正品手机”产品和删除网页,没收所有违法所得;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输入手机号查所有快递事实和理由:**********,原告本人(淘宝ID:***)通过淘宝向被告**(淘宝ID:敞开你的心)购买了显示为“iPhone11ProMax国行正品手机”产品,售价5180元,订单号:***********7526××××。使用中发现以下问题:1.从****输入手机序列号查询显示,手机已过保,且是从**以外**购买,不是卖家标明的国行正品全新;2.打开手机,显示电池最大容量只有92%,不是正品全新的100%;3.手机卡槽没有编号,是单卡槽,不是国行的双卡双待;4.运行小容量**会频繁卡顿,经常死机;5.手机信号、***、蓝牙经常出现连接不上的情况;6.卖家销售评价页面,存在大量虚假刷单。两被告对原告构成欺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依法向**提交了如下**:涉案手机的基本**照片、淘宝网页查询截图、淘宝网*******截图、顺丰速运查询明细截图、手机照片、查看保障状态截图、***、订单签收情况截图、支付宝账单截图、支付宝主页截图、商铺过期不存在截图。
被告**未向**提交答辩意见及**。
被告****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一、被告****为提供**发布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的发布者,因用户发布**或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从《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可以看出,被告****经营的**为互联网**服务**,覆盖范围包括消费购物类电子公告**服务。因此被告****只是提供**发布,并非**发布者,淘宝网上的所有商品**均由卖家用户自行发布。被告****不能控制交易所涉及的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商贸**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以及交易方履行其在贸易协议项下的各项**的能力。因而,被告****的用户发布**或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由用户自行承担。二、被告****并非涉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关合同义务、违约责任等应由合同相对方各自承担,被告****无须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被告****
在买家注册成为会员时即已经明确告知并不作为买家或卖家身份参与任何交易行为,所有网上交易的买家均明白自己的交易对象并非被告****而是网店的经营者。从被告****提交的交易订单基本**、买家及卖家**、***********《公证书》等可知,原告为买家,被告**为卖家,有关合同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应为原告或者被告**,被告****并非涉案购物合同的相对方,故无需承担有关的合同责任。三、被告****已经尽到网络交易**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一)被告****尽到了卖家主体资格的形式审查义务。首先,在卖家注册用户前,被告****已经**并告知卖家提供的注册**应***、及时更新,并且**其准确填写身份**、、上传证照等,以确保其身份**的真实性及资质。第二,开设淘宝店铺的用户必须通过支付宝的实名认证,而支付宝的实名认证是需要姓名、身份证号码、用户绑定手机号码之间相一致,身份证与公安网比对、手机号码运营商需要通过身份证实名开卡,故而支付宝的实名认证已经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第三,本案已经提交卖家的资质**,能够充分说明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对卖家进行了形式审查,不存在任何过错。(二)被告****已经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原告诉权已经得到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当网络卖家侵害消费者权利时,网络交易**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提
供者**赔偿。在本案中,被告****作为网络交易**提供者已经提供卖家资质**,表明卖家相关**是真实的。且原告依据淘宝规则申请卖家**披露时,被告****能够及时披露**,卖家也作为本案被告被起诉,原告的诉权已经得到保障。(三)被告****在原告申请介入调处前,对交易纠纷并不知悉,不存在明知应知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首先,被告****在原告的权益在交易中受到损害后,可提供调处服务,根据买家的**及提供的**作出调处决定,但被告****仅能以普通人的水平进行判断,如双方对调处决定不服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但不应以调处结果苛责被告****承担责任。第二,对通过被告****发布的商品及**已尽合理的提醒、注意义务,并且对涉案商品进行排查、处理。被告****已经明确告知卖家发布的商品**应合法、真实,否则会将商品或商家按照淘宝规则进行处罚,因此被告****在卖家发布商品**前已经严格**其销售商品的合法性、真实性,也明确告知原告淘宝网上的**系用户自行发布,可能存在风险和瑕疵,鉴于淘宝网存在海量**以及**网络环境下**与实物相分离的特点,用户对于商品**应谨慎判断。被告****对原告已进行充分的合理提醒,原告在购买商品时应当审慎判断购买。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提供者,对数以亿计的商品并没有事前进行逐一审查的能力和义务,基于现有的互联网水平,任何一个交易**提供者也都无法做到这一点。法律不强人所难,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对被告****提出此**。
案涉交易发生后,被告****已严格排查商品,**卖家对商品进行处理,采取了必要措施。四、综上,被告****并非网络购物合同交易的当事人,且能够提供商家的真实**,采取了必要的措施,被告****本身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依法向**提交了如下**:***********公证书、处理留言记录、商铺下架网页截图、站内信通知截图。
**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认定如下:1.关于原告提供的手机***是否与本案有关,**认为,虽然手机号码并非被告****掌握的被告**的手机号码,但是结合站内信“敞开你的心”售后**的留言时间和内容,短信内容与售后留言能够相互佐证,**认为此短信为被告**一方所发送具有高度盖然性,**认可其关联性。2.关于原告所持手机是否与被告**出售的手机具有同一性。虽然原告无法提供直接****所持手机就是从被告**处购买的手机,但是经**当庭核对手机原件,手机外观与描述一致,综合本案其他**,原告所持手机就是被告**所售手机具有高度盖然性,**予以认可。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出抗辩及**,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
利法律后果,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淘宝ID:***)于**********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淘宝ID:敞开你的心)购买了一台苹果手机,订单**显示:商品:分期免息***/苹果iPhone11ProMax新款苹果11国行正品手机(以下简称涉案手机),订单编号:***********7526××××,机身颜:iPhone11ProMax【6.5寸】深空灰,套餐类型:官方标配,存储容量:256GB,版本类型:****,买家应付金额:¥5180元,买家实付金额:¥5177.6元,买家消费**宝240。原告于**********签收快递。
淘宝站内信留言显示:原告于**********发起了退款申请,提供截图,写明原因:假冒品牌,并说明:1.用手机序列号从****查询显示,**技术支持已过期,该手机是从**以外**购买,不是国行正品全新,是海外版低容量扩充机充国行机;2.打开手机电池最大容量只有92%,不是正品全新的100%,连续用半小时背面就热到发烫;3.卡槽没有编号,而且是单卡槽,不是国行双卡双待;4.屏幕时常失控,锁屏时会闪一条绿线,屏幕颜泛黄,摄像头像素低,屏幕和摄像头都不是原装,是组装机;5.侧面物理按键松动,**被打开过;6.运行小容量**都会频繁卡顿;7.关机等待好长时间才可以重新启动;8.手机信号、wifi、蓝
牙连接、听筒都会经常出现断断续续情况,个人热点连接后用不到,打**时有电流声对方听不到;9.手机不在苹果官方保修范围内;10.打开卖家销售评价页面,发现大部分好评都是虚假刷单。请卖家出示产品出厂**、合格标签、进货发票等,**来自正规渠道。此商品是海外版翻新机,与卖家声明的国行全新正品不符,卖家的行为已经构成消费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退一赔三处理。“敞开你的心”售后小雨于**********留言:商家拒绝退款,拒绝说明:收到货了不想要麻烦申请退货退款,原因。效果不好,不喜欢。我们都是支持七天退换货。拒绝原因:商家申请协商:退款类型选错,请修改为我要退货退款,建议修改退款原因为:效果不好/不喜欢,建议修改退款金额为:¥5180。原告申请淘宝客服介入,问题描述为“假冒品牌”,并提供图片作为凭证。留言称:若是国行正品新机出现质量问题,是合同违约问题,可以退、换、修解决;若是海外版翻新机冒充国行正品,涉及真伪问题,是违法,应当按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按法律的明文规定处理,先退一倍,赔三倍,共四倍货款后,货我再退给你。系统显示卖家逾期未举证,举证超时。************留言“客服判决,执行方案:退货退款,退款金额:5180元;邮费承担方:卖家承担;货物状态:已收到货;维权定性:淘宝小二已处理完毕”。原告于**********留言“该案已提交人民法院起诉,该手机是该案**,现在不能退回,现在若要退回,要按法律的明文规定,卖家售假,先退一倍,赔三倍,共四倍货款后,货才能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