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案 号】(2017)京0105民初6851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2019.11.29
裁判规则
  从行为人主观构成要件来看,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需以行为人故意及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为前提。行为人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置于存在高度泄密风险的云盘中,其保密措施与该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和商业价值明显不
符,应当认定行为人对于该商业秘密被泄露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构成“披露”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文
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017)京0105民初68514号
  原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18-A。
  法定代表人:曹华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岩,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东路**懋隆文创园**。
  法定代表人:石小羽,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薇,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公司)与被告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华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岩,被告派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小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杨民军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派华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电影《悟空传》相关素材的披露行为;2.判令派华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99000000元;3.判令派华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分别于其新浪(微博用户名:派华传媒)首页置顶位置、《法制日报》显著位置,发布公开声明(声明内容需先提交我公司审核、确认),澄清事
实消除影响;4.判令派华公司承担我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合理支出共计30968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3日,我公司与派华公司就涉案电影《悟空传》音频后期制作事宜签订《电影<悟空传>音频制作委托合同》,合同设置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均应永久保守因履行上述合同从对方获得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涉案电影内容、新丽公司向派华公司提供的素材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案电影内容、剧情、演职员名单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将涉案电影的全片素材交付派华公司执行音频后期制作工作。2017年5月17日,我公司发现涉案电影全片素材(包括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特效镜头文件等)被公开于百度网盘,普通用户无需提取密码即可获取。派华公司认可上述素材系其上传至百度网盘。我公司要求其删除上述文件。2017年7月8日,即涉案电影首映前一天,我公司再次发现涉案电影全片素材内容在网络广泛传播,并公开售卖,视频中注有指向派华公司的水印。涉案电影全片素材等文件属于我公司商业秘密,派华公司的行为侵犯我公司商业秘密,给我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派华公司辩称,首先,新丽公司主张的其享有的商业秘密不成立,涉案电影全片素材系未完成版本,与最终完成片呈现效果相去甚远,无观影价值及商业价值,且涉案素材中包含
的服装、道具及场景等,为已经公开的素材,亦非商业秘密。其次,我公司与新丽公司不具有竞争关系,我公司无侵犯商业秘密的过程及行为,且我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最后,新丽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新丽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新丽公司成立及涉案电影的相关情况
文化传播公司经营范围  2007年2月7日,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制作、复制、发行: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剧本的创作;影视服装道具租赁;影视器材租赁;影视文化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展会务服务;摄影摄像服务;制作、代理、发布;影视广告等。2018年11月20日,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新丽传媒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3月20日,新丽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出具电审故字﹝2016﹞第716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其中载明片名为《悟空传》,出品单位为新丽公司、天津磨铁娱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津磨铁公司)、上海三次元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次元公司)、新丽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中国香港)(以下简称新丽国际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磨铁星亚东台影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磨铁中心)、霍尔果斯磨铁影视娱乐有限公司、飞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电影《悟空传》片头署名显示,出品公司为新丽公司、天津磨铁公司、三次元公司、新丽国际公司,上述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中列明的其余公司为联合出品公司。
  2015年10月26日,磨铁中心(甲方)、新丽公司(乙方)、三次元公司(丙方)共同签署《电影投资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制作并发行标的影片《悟空传》;三方共同确认并认可标的影片的制作成本总额不超过140000000元;按照甲方25%、乙方60%、丙方15%分配本片的全部投资;三方同意并确认,在三方按照本协议完全履行其投资义务的基础上,甲乙丙三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的影片的投资比例共同享有标的影片的剧本、完片、与标的影片有关的全部素材的全球版权及其一切与之相关的收益权。等等。2017年6月,磨铁中心(甲方)、新丽公司(乙方)、三次元公司(丙方)又两次签署关于上述《电影投资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及《超额投资款备忘录》,对涉案电影因后期特效制作需要增加投资4200000元及15000000元进行确认,并分
配各方的投资金额和比例。
  三次元公司向新丽公司出具《授权书》,同意以专有许可方式授权新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代表其实施保护影视作品著作权,新丽公司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本授权书签发前以及签发后的各类侵权行为进行追究,授权期限为自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授权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授权书为止。磨铁中心亦向新丽公司出具《授权书》,内容与上述《授权书》一致。2017年6月29日,新丽国际公司出具《声明》,声明内容为其在电影《悟空传》中享有以“出品方”的方式署名的权利,除上述署名权利以外,该片全部著作权由新丽公司及其认可的合作方在全球范围内永久享有。天津磨铁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磨铁影视娱乐有限公司、飞卓集团有限公司亦出具《声明》,内容与新丽国际公司上述《声明》一致。
  2017年7月9日,涉案电影首映;2017年7月13日,涉案电影公开上映。为证明媒体对涉案电影票房具有较高期待,新丽公司向本院提交多篇新闻报道截屏打印件,派华公司不认可上述文章真实性及关联性。
  二、与派华公司成立及其与新丽公司之间委托合同相关情况
  2007年4月5日,派华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文艺创作;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等。在其运营的域名为paihuaproduction的网站上,对公司业务有如下介绍:派华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影视制作机构,拥有先进的硬件设备、雄厚的技术力量以及国内一流的制作人才。十年来,派华公司专注于高端影视制作领域,为各种高端影视项目提供音频、视频、调、包装、特效、VR制作等全流程解决方案,将影视后期制作、VR技术与互联网完美融合的“新科技”、“新文化”的传媒公司。主要作品有《孔雀》《天下无贼》《那年花开月正圆》《仙剑奇侠传》《明日边缘》等。
  2016年9月13日,新丽公司(甲方)与派华公司(乙方)签署《电影<悟空传>音频制作委托合同》,就甲方委托乙方为《悟空传》进行音频后期制作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合同主要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