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核算
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一、贷款的意义与种类
(1)按贷款期限的不同,可以将贷款分为短期贷款(1年以下,含1年)、中期贷款(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和长期贷款(5年以上,不含5年)。
(2)按还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贷款分为一次偿还的贷款和分期偿还的贷款。
一次偿还的贷款在贷款到期时一次偿还本金,而贷款利息则根据约定,或在整个贷款期间分期支付,或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支付
分期偿还的贷款则按年、按季、按月以相等的金额还本付息。
(3)按贷款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贷款分为公司贷款和个人贷款。
(4)按贷款保障条件的不同,可以将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完全凭借客户的信誉而无须提供抵押物或第三者保证而发放的贷款,这类贷款从理论上讲风险较大,银行通常要收取较高的利息。
担保贷款是指以一定的财产或信用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根据还款保证的不同,担保贷款可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
票据贴现是持票人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所做的票据转让行为。
(5)按照自主程度的不同,可以将贷款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离婚前规则方婷自营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自主发放的贷款,贷款本息由商业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自营贷款构成商业银行贷款的主要部分。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委托人收回的贷款。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并且不承担贷款的风险。
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要求他人
完成任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此类贷款具有政策性贷款的性质,但又不属于政策性贷款,如扶贫救灾贷款。
(6)按贷款质量和风险程度的不同,可以将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五类。
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关注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
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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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风险的控制
商业银行开办贷款业务主要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等风险。贷款的风险控制主体为贷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贷款人的贷款业务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
1.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评价。目前,国际上较为通用的评价借款人资信状况的标准为“5C”原则,即对借款人品质、借款人能力、借款人的资本、借款人的贷款担保情况、借款人的环境条件五个方面进行评价。
2.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评价。
3.已发放贷款的跟踪监督和到期催收工作。
第二节 贷款业务的核算
一、贷款业务的核算要求
1.本息分别核算
2.商业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3.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分别核算
4.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应先冲减本金,待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二、信用贷款的核算
1.贷款发放的核算
逐笔核贷是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最常用的核算方式。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多采用逐笔核贷的贷款核算方式。一次贷放,一次或分次归还贷款。
借款凭证的第一联为借方凭证;第二联为贷方凭证;第三联为回单,代收账(贷款入账)通知;第四联为放款记录;第五联为到期卡。
企业发放贷款时,设立“贷款”科目进行核算。
借:贷款——借款单位户——本金(合同本金)
贷:吸收存款——借款单位户(实际支付的金额)
然后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
2.贷款收回的核算
在贷款快要到期时,与信贷部门联系,通常提前3天通知借款单位准备还款资金,以便到期时按期还款。
(1)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贷款。当借款单位主动归还贷款时,应签发转账支票及填制一式四联的还款凭证办理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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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账支票作为借方凭证,以还款凭证作为附件,以还款凭证第二联作为贷方凭证办理转账。第三联还款凭证在转账后,由会计部门送信贷部门核销原放款记录。第四联还款凭证由会计部门在办妥还款转账手续后,在回单上加盖公章,交还借款单位,作为归还贷款的
通知。
第一,未减值贷款的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然后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
银行收回未减值贷款时:
借:吸收存款——借款单位户
贷:应收利息
    贷款——借款单位户
第二,减值贷款的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借: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本金
  贷款——利息调整
同时,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利息收入
收回减值贷款时:
借:吸收存款——借款单位户(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已减值
    资产减值损失(差额)
(2)贷款到期,由银行主动扣收。会计部门凭以填制三联特种转账传票,一联代借方传票,一联代贷方传票,一联代收账通知,连同注销后的借据第一联一并交借款单位。
(3)贷款展期。
申请贷款展期,短期贷款必须于到期日10日以前,中长期贷款必须于到期日一个月以前,由借款单位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的书面申请,写明展期的原因。每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的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贷款展期无须办理转账手续。
(4)贷款逾期。
特种转账传票是供银行内部使用,不对外销售但可对外传递。用于一方是银行内部科目,
另一方是客户账户情况下的。
三、抵押贷款的核算
1.抵押贷款发放的核算。
在抵押贷款中,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固定资金贷款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抵押贷款通常不是按抵押物价值全额贷放,而是按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贷放,这个比率通常称为“抵押率”。
抵押率=1-(抵押物预计贬值率÷抵押物现值)×100
2.抵押贷款收回的核算
3.逾期抵押贷款的核算
银行处理抵押物主要有两种方式作价入账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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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实现抵押权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拍卖变卖抵押物或提起诉讼
4.抵债资产的核算
四、质押贷款的核算
1.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质押是指债务人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用或将某项权利出质,并以该动产和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用,而动产质押转移质押物的占用。
2.动产质押
质押物简称质物。当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3.权利质押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五、贷款利息的核算
1.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贷款利息的计算分为定期收息和利随本清两种。
(1)定期收息。对于定期收息的贷款,银行应于每季度末月20日营业终了时,利用计息余额表或分户账计算累计计息积数。
应收利息=计息日积数×(月利率÷30)
(2)利随本清。利随本清也称逐笔结息的计算方式。在贷款到期、借款人还款时,应计算自放款日至还款日前一日的贷款天数。
应收利息=还款金额×日数×(月利率÷30)
2.贷款利息的核算
拆入、拆出资金是指因资金周转需要,商业银行与其它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
企业应按照“本金”――“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的顺序收回贷款本金及贷款产生的应收利息。
按期计提贷款应收利息时,商业银行应编制“计收利息清单”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为借方凭证,第二联为支款通知,第三联为贷方凭证。
当拆出资金到期(含展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拆出资金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第三节 贴现业务的核算
一、贴现的概念
目前,商业银行办理贴现业务的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
赵洁微博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贴现贷款通常为短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贴现贷款可以通过再贴现和转贴现提前收回资金。
二、商业汇票贴现的核算
商业汇票持有者在申请时应填制一式五联的贴现凭证,其中,第一联为贴现借方凭证第二联为持票人账户贷方凭证,第三联为贴现利息贷方凭证,第四联为银行给持票人回单第五联为贴现到期卡。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一)贴现银行办理卖方付息式贴现业务融出资金
卖方付息指的是卖方(收款人)在收到买方(付款人)的未到期票据后,在票据贴现时,
承担贴现利息。
1.确认票据资产,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资产――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面值
贷:其他应付款――票据业务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同时,按汇票金额登记表外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贴现票据――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2.付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票据业务
贷:吸收存款――X贴现客户
(二)贴现银行办理非卖方付息式贴现业务融出资金
买方付息买方付息票据贴现是买方(付款人)签发给卖方(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买方承诺由其支付贴现利息。
(1)收到付息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跨行清算资金往来――大额支付或
借:吸收存款――X 付息客户
贷:其他应付款――票据业务
(2)、确认票据资产,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票据――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面值
  其他应付款――票据业务 (买方或第三方付息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票据业务(支付给贴现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