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票据比较:支票与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
票据
定义
种类
使用地域
付款日期(付款到期日)
提示付款期限(付款有效期)
性质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主债务人
是否需要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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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一般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其他分类: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划线支票、保付支票、现金支票、银行支票、旅行支票)
同城范围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或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上线地区之间
见票即付,无付款到期日的规定
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有效
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
出票人
一般不需承兑
本票
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出票人是银行,只能是即期本票(我国目前只有银行本票)。
一般本票: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票据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远期本票。
同城范围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无付款到期日的规定**
2个月
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
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出票人
一般不需承兑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1、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2、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3、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4、按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5、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同城或异地
1、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明确记载见票即付的,或未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到期日)的,见票即付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付款到期日起10日内
委托他人付款的委付证券
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
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一般需要(提示承兑期限:出票日起至付款到期日止,或出票日起1个月内,必须提示承兑;但见票即付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承兑:
1、承兑概述:
承兑(Acceptance)即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承兑行为是针对汇票而言的,并且只是远期汇票才可能承兑。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可能发生承兑。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承兑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承兑的两种形式:①普通承兑: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的同意确认。②限制承兑:指承兑时,用明白的措辞改变汇票的承兑后的效果。
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汇票债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是一种附属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
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出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应向出票人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服装厂顶岗实习报告
2、承兑特征:
  1)承兑是汇票独有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承兑只能是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3)承兑需在汇票正面位置。
3、承兑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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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兑人成为主义务人。
  2)出票人变成从义务人。
  3)持票人增强了收款保障。
**本票的见票规则
1.本票见票的涵义。
本票的见票,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本票的定期付款的到期日,于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日期并签名的行为。本票与汇票相同,可分为定期本票、计期本票、即期本票及注期本票等四种。其中,就定期本票与计期本票来说,因到期日已经确定,期日到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尚无问题;就即期本票来说,因持票人只须提示本票向出票人请求付款,也无问题;就注期本票来说,到期日未确定,须在持票人见票提示后方可确定,因此,正如汇票设有承兑制度一样,本票设有见票制度。可以说,本票的见票制度与汇票的承兑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
然而,与汇票的承兑的制度相比,本票的见票制度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其一,见票制度是本票的特有制度,而承兑制度是汇票的特有制度。汇票可以用承兑制度确定到期日,本票没有承兑制度,所以另行建立一种见票制度。其二,见票是出票人的行为,而承兑是付款人的行为。其三,见票只能适用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注期本票),而其他三种本票无须见票。承兑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即期汇票)不适用外,其他三种汇票均须承兑。其四,
见票的作用从正面来说,具有确定到期日作用,从反面来说,如果出票人拒绝见票时,持票人应于提示见票期限内请求作成拒绝证书,即可以行使追索权,否则持票人丧失追索权。而承兑虽然也具有上述作用,但更为重要的则是付款人表示愿意付款的行为,从而以便确认承兑人的责任。当然,本票见票与汇票承兑也有相同点,如在形式上和程序上有相同之处;就见票后定期付款票据而言,都可确定到期日并保全追索权。
2.本票见票的程序。
乔一和f君的生活真人照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不承认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因此我国《票据法》中也就不存在本票的见票的问题。但是,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香港《票据条例》、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以及外国票据法,都承认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对本票的见票也多有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见票程序可以分为三个步骤,即见票提示、见票记载与票据交还。首先,见票提示是持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提示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出票人或代理付款人(被提示人)现实的出示本票,以行使或保全本票的行为。见票的当事人为提示人和被提示人,在见票提示的期限及确定问题上,各国有不同规定。其次,出票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见票的本票后,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本票的回单。回单上
应当记明本票提示见票日期并签章。出票人接收见票的,应当在本票正面记载“见票”字样和见票日期并签章。同时,应当在见票时记载付款日期。本票上没有记载见票日期的,应当以出票人或付款人应当见票的最后一日为见票日期。当然,如果出票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于见票时拒绝签名,持票人应于提示见票期限内请求作成拒绝证书。再次,出票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本票上依法为一定记载后,应当将本票交还给持票人。至此,本票的见票程序即告结束。需要指出,之所以要求出票人或代理付款人交还本票,是因为保证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毕竟本票是有价证券之一种,奉行权票不分原则。
3.本票见票的效力。
本票见票程序完成后,将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一方面,本票之见票具有确定到期日的效力,这是见票的基本效力,也是最直接的目的性效力。另一方面,持票人不在法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内进行见票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的,对于出票人以外的前手,丧失追索权。易言之,如果遭见票拒绝的持票人依法作成了拒绝见面证书,就无须再为付款提示,也无须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可直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可见,见票的提示和拒绝证书的作成,是本票持票人行使和保全其票据权利(追索权)的必备要件。
1、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1)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2)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3)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4)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5)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
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不过,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因此这种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1)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斯嘉丽约翰逊梯震
  (2)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的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3)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工具、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2、不同点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金额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商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3、其他
我国的票据法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办理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可见我国没有商业本票,一般企业不能签发本票,但定义上还有商业本票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