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条件之一是本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所致。若不能明确王某被殴打致重伤的行为归因于甲国,则不能满足外交保护权形式的条件。
三国
2.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在法律适用上禁止意思自治。
3.民诉中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影响当事双方约定仲裁的权利,故合作合同中约定该案件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有效。国际仲裁法院于1900年在荷兰海牙成立,是专门受理国家间争端的常设仲裁机构,不处理私法主体之间的商事争端。
4.对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专属管辖可以成为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由。  我国原则上拒绝承认和执行缺席判决。
5.引渡的对象可以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或第三人,根据国际法关于引渡的一般规则,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而没有第三国人一定不能引渡的规定。
6.打死了狗属于一般侵权:自治共居行为地。在网络上发隐私、擅自使用肖像等均属于侵害人格权之诉: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
7.若双方当事人对波兰法的解释有异议,应由法院审查认定。√——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8.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外国进口产品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本案乙国对进口药品征收比国产同类药品更高国内税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目的是保证不同外国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人享有相同的待遇。
9.在我国,法人国籍以登记设立地来确定。法人登记营业地,排除机构所在地(国住)
10.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做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利害关系人对商务部的终局裁定或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知识产权公约在我国不能直接适用,只能转化适用。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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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设定企业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3.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前者是程序性审查,作出的是裁定;后者是实质性审查,作出的是判决。
4.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无论是该行为继续生效,还是因法律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按照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都应当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5.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法制机构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6.地方政府规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7.部门联合规章须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8.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并未规定必须当庭宣判,而是根据具体案情,既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刑诉
1.控告人(被害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2.被告人张三可以李四欠款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借款纠纷属于民事诉讼,不能提起刑事自诉。
3.刑诉中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法院应当给予补助。
4.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
5.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各级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不存在市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2020法定节假日时间表6.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到他的住处进行询问,但是应当出示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只有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的,传唤、拘留和搜查才有例外)。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7.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故
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限制被告人出境。        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决定发布通缉令
8.检察院对小罗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时应该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意见
9.是够需要强制法律援助辩护以诉讼时的年龄为准,而不考虑犯罪时的年龄。犯罪时和审查起诉时,都未满18岁,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时不满18,侦查或起诉阶段满18,不适用强制辩护。
10.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没有异议,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检察院可以依法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考察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调整;其意见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检察院不采纳的,应当进行释法说明理。
11.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属于正犯,要求对违法事实起到支配.控制或者决定性作用。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并不意味着有责任能力者一定支配.控制了整个危害行为,故不能认为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12.鉴定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中止审理,另行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是“延期审理”
13.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不受到意见证据规则的规制。
14.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不适用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
15.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1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在羁押场所以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治的时间,应当计入法定羁押期间
17.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极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并不是专门用于证明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属于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证据之间的互相印证,属于同一来源,而不是补强证据。
18.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可能改判无罪的案件,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19.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
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故本题的错误在于,只需要补助证人,不需要补助被害人。
20.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行政
1.城管局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实施扣押。——行政机关
2.扣押时应当全程录像是《行政强制法》的要求。× 无中生有          行政处罚——惩戒
3.只有金钱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才可以加处或滞纳金。√            行政强制——预防和控制
4.赔偿义务机关是最后一个做出错误法律文书的机关,虽然区法院判决免予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但是并没有宣告甲无罪,区法院仍然是最后一个作出有罪决定的错误法律文书的司法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时,国家赔偿的程序为二步走:                    向上一级机关提起复议
第一步,承担赔偿义务责任的法院自身先行处理;第二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司法赔偿(无需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期限是自收到受害人申请之日起2个月。
6.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必须遵守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最终被确定下来,从而不再更改的效力。
7.被告(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可就打人一事提起反诉。×——不允许官告民
8.市环保局将 20 万改为 10 万元,属于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机关)。
9.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可以先予执行。赡养、抚养、抚育费、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10.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哪些岗位可以实行聘任制,而非协议工资的事项。
11.对于拒绝决定,甲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只有三类:自税集
12.经过复议的案件,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13.《行政许可法》中仅仅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对撤销的程序并没有任何的具体规定。
1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若某公司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同意公开。行政机关权衡判断。
15.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复议被申请人是县公安局,而复议机关可以是县政府,也可以是是公安局。——同级政府或上一级机关。
16.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坚定地,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7.被处罚人不服拘留决定,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拘留,但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已主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3)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
18.行政处罚通常是裁量行为,裁量行为可以调解。
19.在级别管辖的规则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20.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征收,而不是预防性的行政强制措施。
21.上级对下级的申请所作出的批复,一般被认为是内部行为,不可诉。但直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通过送达等途径外化的,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内部行为外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