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劳动法规定标准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
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
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
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
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
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
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
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
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
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
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
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
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
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
2020法定节假日时间表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
第二、加班费的计算公式
加班费=加班时间×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
付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
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工资。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
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
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
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5、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
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同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延长
工作时间的工资。
6、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当然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
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
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
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有时效上的限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也会中断,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
效中止。
从最新的司法解释来看,最高法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日前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
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
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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