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百事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陈稳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1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68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 
【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青岛百事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陈稳 
【当事人】青岛百事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陈稳 
【当事人-个人】陈稳 
【当事人-公司】青岛百事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夏鑫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田野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张佳林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迟雅南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夏鑫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田野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张佳林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迟雅南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  2020法定节假日时间表
【代理律师】夏鑫田野张佳林迟雅南 
【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百事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陈稳 
【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百事达公司是否拖欠陈稳的劳动报酬及陈稳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应如何认定;3.百事达公司解除与陈稳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陈稳提交的百事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陈稳银行转账支付的工资记录、陈稳与百事达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百事达公司工作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百事达公司与陈稳之间在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百事达公司是否拖欠陈稳的劳动报酬及陈稳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应如何认定;3.百事达公司解除与陈稳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陈稳提交的百事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陈稳银行转账支付的工资记录、陈稳与百事达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百事达公司工作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百事达公司与陈稳之间在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百事达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陈稳提交的证据的证明效力,故本院对其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百事达公司不认可陈稳主张的月工资数额,双方对陈稳的月工资数额存在争议,百事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百事达公司未提交为陈稳发放工资原始凭证及考勤原始记录以证明陈
稳的工资发放情况及月平均工资数额,百事达公司亦无有效证据证明已足额支付陈稳的劳动报酬,在此情况下,一审酌情按照陈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认定陈稳的月平均工资及欠付工资数额,基本妥当。案外人为陈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不影响本案定性处理,本院对此不予评判。百事达公司主张不存在拖欠陈稳工资的情形,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陈稳在百事达公司工作期间,百事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解除与陈稳的劳动关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合法性,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审判令百事达公司支付陈稳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百事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百事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5:59:0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23日,陈稳与佰沃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固定期限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3日,工作岗位为内勤,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试用期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2月31日,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2600元/月,工资每月25日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陈稳在该合同落款乙方处签字捺印,佰沃特公司在合同落款甲方处加盖公章。该合同上所留的8766×××5是百事达公司的电话号码。王浩然是百事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7月14日前是佰沃特公司的大股东。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王浩然、管晓双、王雪、林妍婷、李晶、杨春雨均为百事达公司的工作人员,王雪是百事达公司的出纳。2021年1月13日时佰沃特公司参保人员有两人,包括柴珍珍,柴珍珍参保时间是2013年3月。王浩然通过转账向陈稳发放工资情况如下:2019年11月16日371元、2019年12月21日2350元、2020年1月22日2576元、2020年2月20日2773元、2020年3月21日1943元、2020年4月21日2773元、2020年5月21日2038元、2020年7月1日3772元,以上共计18596元。百事达公司没有给陈稳缴纳过社会保险费,陈稳的社会保险费是佰沃特公司缴纳,2020年6月22日陈稳被办理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020年7月29日,陈稳向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李沧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陈稳与百事达公司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百事达公司支付陈稳2019年
10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557.66元(月平均工资3278.83元×2个月)、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2372.98元、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拖欠的工资差额共计6497.98元[其中包含提成工资1673元、工资差额4824.98元(2600元×2个月+3000元×6个月+100元×2个月-已发工资18596元)]、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共计10712.67元(工作日加班费310.92元、双休日加班费904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356.75元)。2020年8月21日,李沧仲裁委作出青李劳人仲案字[2020]第665号裁决,驳回陈稳的所有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