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63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邵晓斐 
【审理法官】邵晓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南海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威 
【当事人】河南海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威 
【当事人-个人】李威 
【当事人-公司】河南海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钰涛、李飞翔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宋保阁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钰涛、李飞翔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宋保阁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钰涛、李飞翔宋保阁 
【代理律所】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海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李威 
【本院观点】2020法定节假日时间表本案中,上诉人河南海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威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李威从事上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李威提供的劳动是上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一审法院根据李威提供的证据认定双方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双方系合作关系的依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质证证据交换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河南海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威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李威从事上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李威提供的劳动是上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一审法院根据李威提供的证据认定双方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双方系合作关系的依据不足。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依法支持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3253.4元并无不当。上诉人称一审计算的平均工资标准错误,但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应
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上诉人未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据此判令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477.6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河南海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海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8:02:30 
河南海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民终163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海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
园路某某兰德中心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4LUFA1N。
     法定代表人:张志民,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钰涛、李飞翔,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保阁,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海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7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邵晓斐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河南海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一审诉请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是以合作设计师
的身份进行工作的,进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沟通工作,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一审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错误。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合作期间,还与河南上镜建筑装饰设计公司等多家公司合作,但一审将被上诉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到上诉人名下错误,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的提成是40—50%,也证明双方是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二、一审认定工资标准错误,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支付的款项中还包括李威助手的报酬。三、一审支持13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错误。四、一审判令支付经济补偿金错误,本案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威辩称:一、根据原告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上诉人工作聊天记录及被上诉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建波的聊天记录可知,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员工,双方系劳动关系。二、从被上诉人通过王建波面试到王建波通知被上诉人离职,以及上诉人工作中显示公司员工均服从王建波的领导与管理,其所有员工的工资发放均是通过王建波本人银行卡。通过以上事实可以认定王建波系上诉人的实际控制人。三、河南上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及实际控制人也是王建波,且上诉人与河南上镜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也在同一个地方,属于两个班子一套人马,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及河南上镜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均是合作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四、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伪造其公章,被上诉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原告诉称     李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93253.4;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8477.6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12025元(正常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为2109元、周日加班工资5814元、2019年国庆节假日加班工资4102元);4、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19年6月15日至2020年8月3日的社保;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6日,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日,该委作出金劳人仲案字﹝2020﹞202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原告未提供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因此不予受理。2020年8月12日,原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提交名“无奋斗.不青春.加油(23)”的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6月14日,海众装饰管同鑫邀请原告加入该聊;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海众王建坡发送开会通知、6月份工资提成表、原告-签约项目①、8月份工资提成表及10月2日至10月5日放假四天通知、9月29日正常上班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