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紫悦阁分公司马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6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49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尚晓茜 
【审理法官】尚晓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紫悦阁分公司;马路路 
【当事人】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紫悦阁分公司马路路 
【当事人-个人】马路路 
【当事人-公司】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紫悦阁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冯晓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陈菁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晓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陈菁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晓磊陈菁 
【代理律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紫悦阁分公司 
【被告】马路路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二:一、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关于其已全额支付马路路相应工资的主张能否成立;二、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关于因马路路旷工,故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主张能否成立;三、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关于应以《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载明的生育津贴金额核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主张能否成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提交的《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有社保管理部门印章,故对其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案件相关事实综合评
判。  二审经询,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称其主张已全额支付马路路在职期间所有工资的依据是其于一审中提交的马路路《工资表》,其主张马路路旷工的依据是其于一审中提交的《员工月度考勤表》。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二:一、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关于其已全额支付马路路相应工资的主张能否成立;二、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关于因马路路旷工,故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主张能否成立;三、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关于应以《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载明的生育津贴金额核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主张能否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马路路主张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未足额向其支付相应期间的工资差额、待岗工资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辩称其已足额支付,并就此于一审中提交了马路路《工资表》予以证明,马路路对该《工资表》所列工资构成项目作出了相应解释。根据查明案件事实,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有“奖金”项,但其在一审及二审中均未就该奖金的核算方式及依据等事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作出充分、合理
说明,故一审法院结合马路路关于其工资构成的陈述以及对前述《工资表》作出的相关解释,认定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不足以证明其已足额支付马路路相应期间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主张其已全额支付马路路相应期间工资,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应当支付马路路一审法院认定的案涉工资差额、待岗工资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根据查明案件事实,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向马路路支付劳动报酬之情形,故在马路路以此理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应依法向马路路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关于因马路路旷工,故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主张应以《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载明的马路路生育津贴金额予核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对此,本院认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
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因此,在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未举证证明《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载明的马路路生育津贴金额与其发放的员工生育津贴金额之间差额的具体指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马路路的产假起止时间及其他相关事实,认定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向马路路支付的员工生育津贴32467.42元应列入其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工资收入总额予以核算,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紫悦阁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2:05:04 
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紫悦阁分公司与马路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499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紫悦阁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三号航站楼D3W3-1(首都机场内)。
     法定代表人:茆冬梅,负责人。
2020法定节假日时间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路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菁,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紫悦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路路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4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尚晓茜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马路路承担。事实和理由: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已足额支付马路路在职期间的所有工资,不存在未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以及拖欠部分工资的情形。马路路自2020年2月1日起长期旷工,已严重违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基本劳动纪律,双方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不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同时,马路路的生育津贴支付标准金额为26488.37元,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32467.42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马路路辩称,不同意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服从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     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无需支付马路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元;2.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无需支付马路路2020年1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310.30元;3.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无需支付马路路2020年2月工资差额2565.42元;4.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无需支付马路路2020年3月待岗工资1416.10元;5.案件受理费由马路路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路路于2016年7月17日入职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之前,马路路的工资按照自然月结算,每月15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工资。
     2020年3月24日,马路路以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向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的工商注册地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认可于2020年3月29日签收了马路路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但不认可解除理由,主张马路路系主动离职。
     2020年4月1日,就确认劳动关系、各项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事项,马路路将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申诉至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1.确认马路路与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自2016年7月17日至2020年3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2.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支付2020年2月工资5500元;3.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29日工资4298.80元;4.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9日周六日加班工资54620.6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8965.50元;5.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支付2018年、2019年防暑降温费720元;6.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支付2019年
9月12日至2020年1月23日哺乳期延时加班工资5215.50元;7.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支付2016年7月17日至2020年3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元。
     在马路路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中所列申诉请求原来包括马路路主张的2020年1月份工资5500元;2020年5月28日,仲裁案件开庭时,马路路以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已实际支付为由申请撤回其关于2020年1月份工资5500元的申诉请求。
     2020年6月24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2244号仲裁裁决,裁决结果如下:一、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至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与马路路存在劳动关系;二、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马路路二〇二〇年二月工资差额二千五百六十五元四角二分;三、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马路路二〇二〇年三月待岗工资一千四百一十六元一角;四、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马路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万四千元;五、华卓餐饮紫悦阁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马路路二〇二〇年一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三千三百一十元三角;六、驳回马路路其他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