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国资201年120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方式规则》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120号
2020法定节假日时间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天津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过户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法律条文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环境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九年六月十五日法律条文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三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重组法》、《企业国有资产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企业重组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第三项国资委选择确定的广电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割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金融机构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产权转让机构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申请负责应该承担。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
机构,成员名单应当在其网页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挂名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产权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应当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资讯公告前债权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北道区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第十条产权交易相关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
    信息披露准确性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符合内部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不予理应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内部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咨询机构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前
提条件、对产权交易有历史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型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牵涉到:
    (一)转让方、转让标的及受托会员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企业类型、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四)转让标的民营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
    (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首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六)转让标的(或者移转标的企业)不良资产评估申报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投
资当中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相对而言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才账面值;
    (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第十一条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黄金交易条件,包括但不怎么限于:
    (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对暂时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
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第十三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机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锯盖参与小股东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所占比例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专营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房屋产权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交易方式交易方式确认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型式的,应当同时演算法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转让方可以在公告转让产权中提出交纳交易手续费的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超额的处置方式。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
    中央企业不动产产权转让信息由相关产权交易专业机构在其共同选定的报刊以及各自网站联合公告,并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者重大标的企业转让资产所在地选择发行覆盖面较大的中国经济、金融类报刊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省级以内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