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
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
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地位
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
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的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
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 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的概念
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
国家的基本义务
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
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
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
国家管辖豁免
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
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
ac97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二国家豁免的范围
1、绝对豁免
2、限制豁免
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
国家承认概念
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国家承认的条件
两个条件限制:
一是承认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实体,而不是其他实体;
二是被承认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
政府承认
一种对新国家承认的同时对该国政府的承认
另一种一个既存国家内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
了新政府;
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
一条约的继承
政治性条约同盟、友好、共同防务条约不予继承
处分性条约领土、河流、边境等一般应继承
有关经济贸易、司法协助、引渡是否继承,有争议
1978年关于条约继承的公约
1、部分领土转移: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条约停止生效,继承国条约对该领土生效;
2、领土合并:原国家的条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仅适用该条约原来适用的领土
3、分离或分立: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对每个继承国有效,仅对其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则只对由该领土组成的继承国有效;
4、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新独立的国家对原殖民国家或宗主国家缔结或参加的且适用于该独立领土的条约有权自由决定继承与否;
二国家财产的继承
1、部分领土转移:
首先,继承国与被继承国之间的协议解决;无协议位于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与对继承所涉及领土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动产亦转属继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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