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2011年1月9日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
法定代理人:符某某,*,1986年7月2日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
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杨陵街道南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南杨村。
法定代表人:符岗岗,系该村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杨陵街道南杨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土地补偿款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杨陵街道南杨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存款人民币10075元(具体方式、数额以本院出具的“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王丹萍
审判员  刘 磊
冯佳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马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