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二
被执行人:许朝辉,*,1973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渭南市XX城县,现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3********。
被执行人:陕西时代酿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朝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红印与被执行人许朝辉、陕西时代酿造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冯佳晨
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71元、执行费358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划拨被执行人许朝辉账户存款500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时代酿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杨凌示范区XX路以北、东新路以西,面积为20000.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杨某某***********)及地面附着物,因该土地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将该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其他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参与分配,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王丹萍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奔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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