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垚,*,汉族,1990年4月19日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0********。
被执行人:刘伟刚,*,汉族,1991年3月8日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1********。
冯佳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垚与被执行人刘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年11月3日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88元、执行费74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款2000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5200元(执
行费200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履行。被执行人从2022年9月开始每月月底前给付最少1000元,在2024年9月30日前履行完毕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王丹萍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奔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