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被执行人:刘伟刚,*,汉族,1991年3月8日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1********。
冯佳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垚与被执行人刘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年11月3日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88元、执行费74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款2000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5200元(执
行费200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履行。被执行人从2022年9月开始每月月底前给付最少1000元,在2024年9月30日前履行完毕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王丹萍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奔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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