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规定
  新公司注册规定
  1、大部分经营范围变为后置批文即公司成立后再去办理批文,比如环保批文,消防批文、食品类的批文等等,但也有部分批文要在办理公司前搞定。
  2、第二点就是创业者不必为注册资本发愁了,之前注册的话注册资本为十万你就必须向银行账户打进去十万,这十万不能随意的取用,去用的话必须在账目上标记。14年来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就是说你注册资本为10万的话,你可以在你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足就可以了,比如15年之内缴足都没问题,这就大大的减少了新创企业的资金问题。
  新公司注册流程
  第一步、名称预先审核
  有的地方要到工商局网上申请,有的是到工商局窗口申请。创业者要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网站,到名称审核窗口,大体上要准备的资料是公司的名称(例如深圳市XXX有限公司)、股东的身份证信息、注册资本信息、股东股份比例、经营范围,经营地址。
  第二步、名称审核下来后就是准备资料去办理营业执照(各地略有不同)
  名称审核下来后要看看当地工商局是网上预约还是窗口预约或者直接办理,了解后就要准备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以有限公司为例)章程、总经理任职书、法定代表任职书、监事任职书、公司新设立申请书、名称审核通知书、预约办理的证明(询问工商局窗口)。这些资料都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或者百度一下。
  第三步、窗口办理营业执照
  办理营业执照前要把第二步需要股东签名的地方签上名字,并且要拿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验一下。到窗口就按照窗口的要求把资料给他。
  第四步、取营业执照
  按窗口要求取营业执照
  第五步、拿营业执照办理公章、财务章、私章。接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办完这些可以去银行开户。
  新公司注册的资金规定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与注册资本认缴制
  1、二者的相同之处:
  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
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二、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
  根据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根据全国人大会的决议,将《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怎么新公司注册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延伸阅读:
  新公司法3月1日生效
  新公司法修正案
  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2处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