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案例分析1
    案例一:货币犯罪的罪数认定:
    案情:2002年10月10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间,黄某单独或者伙同张某等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先后到多家银行开户申领了借记卡和活期存折,随后从汪某、何某处购得伪造的人民币。黄某等人采用将与真币剪切、拼接的方法进行“变造”后,使用借记卡将存入银行的自动存取款机子中,再从自动取款机将真币取出,共计30万元。 问题:黄某等人的上述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二:
    案情:某日,甲盗窃了乙的借记卡与身份证,记下了借记卡的卡号后将借记卡偷偷放回原处。次日,甲持乙的身份证并冒充乙向银行挂失,由于甲能够向银行工作人员准确提供借记卡的姓名、卡号和密码,银行工作人员信以为真。但甲没有要求银行工作人员为其补办新的借记卡,而是让银行工作人员将乙借记卡中的7000元全部转入自己的另一借记卡。 问题:甲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三:
    案情:被告人高立国于2021年2月16日凌晨1时许,伙同他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用拉闸后将电缆线铰断的手段,窃得四铜芯电缆线约150米。被盗电缆线是某汽车修理厂私自搭接的线路,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320元。2021年2月26日凌晨2时许,高又采用同样手段窃得四铜芯电缆线160米。被盗电缆线是某公司自行架设的线路,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840元。
    分歧意见:对于高立国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立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立国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问题: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四:
    案情:2021年6月26日16时许,黄国新酒后从家中携带煤气罐和菜刀来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派出所院内,将携带的煤气罐阀门打开,并且将手中的打火机打着,声称要
炸掉派出所,并与派出所的人一起死,后在高庄乡派出所民警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将其制服。 问题:黄国新行为如何定性?予以分析 案例五:
    案情:驾驶员甲在正常行驶中遇到闯红灯强行穿越马路的行人乙,甲立即刹车,仍造成乙当场死亡的后果。甲发现乙死亡后十分恐惧,驾车逃逸,由于甲肇事后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问题:甲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六:
    案情:2021年4月30日,甲市乙镇的某煤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导致井下10名工人被困井下,后死亡(经鉴定,均为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当天,煤矿投资者丙赶到现场,要求值班矿长等人隐瞒事故不报。5月2日,丙通过朋友丁到甲市主抓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戊,三人商定将事故隐瞒不报,在接受省事故调查组询问期间,戊声称该煤矿未发生事故。同时,丙、丁二人组织人员将井下尸体转移外市并进行了火化。2021年元月,丙、丁、戊的上述行为被告发。
    问题:如何对丙、丁、戊的行为进行定性?具体分析 案例七:
    案情:李某、王某在筹备火锅店期间,为了增加火锅的香味,吸引顾客,扩大生意,两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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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兰州市调料市场购回(碎片)27千克,并故意使用粉末作为火锅调料供顾客食用。自2021年10月开业至案发时,在67天的营业期内,共使用粉末4.8千克,食用人数达5000余人次。案发后查获剩余的(碎片)22.2千克。 问题:李某、王某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八:
    案情:朱某在农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透支限额为2000元的金穗卡,经发卡银行领导同意持该卡透支4万元用于个人养殖。农行多次电话催还未果,遂扣发朱某的工资款1万余元用于归还部分透支款。后农行通过当地报刊登催收公告仍未果,遂向该市公安局报案。朱某被抓获归案后,还清了全部透支款本金及利息。 问题:朱某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九:
    案情:赵某、郭某为个体运输户。二人为广州某托运处承运价值69.88万元的影碟机,货物目的地是山东省临沂市。晚10时许,当行至江西省赣州境内时,二人共谋产生非法私吞该批货物的意图,后将该宗货物运至南京市变卖瓜分后逃匿。 问题:赵某、郭某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十:
    案情:路某等人合伙购买了两辆二手普通型卧铺大客车,跑安徽某集镇至杭州段客运。今年春运中,两车从杭州载120余名民工返乡过年。上车时,路某等人分别向乘客收取了180元至200元车费,票价比平时高出2倍。当夜12时许,在江苏溧阳一路边饭店用餐后,两车10余名司乘人员堵住其中一辆车门,以“补票”为名,要该车乘客按路途远近每人再补100元至200元车费,不补不准上车。稍有不从者便遭打耳光、拳打脚踢,再不从者便被撕扯衣服强行搜身。时值深夜,已无他车可乘,多数乘客怕挨打,只好掏钱“补票”。次日凌晨6时许,进入安徽某县境内时,两车大部分司乘人员又集中到另一辆车上,以用大号螺丝刀捅乘客等暴力手段相威胁,强行向该车乘客每人再收取200元车费,乘客迫于暴力最后都不得不交钱。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十一:
    案情:李某与离异妇女高某长期非法同居。2002年12月12日,李某与高某为琐事发生争执,冲动之余相约一起投河自尽。当天中午12时许,李某与高某不顾邻居劝阻,手挽手跳入村前的小河中。入水后,不会游泳的高某紧拉住李某不放,两人顺水漂往河中心。生死关头��李某突然反悔不想自杀。为摆脱高某的牵扯,李某数次推搡高某的身体,将高某的头部摁入水中而自己始终浮在水面,致高某当场溺水死亡。后李某被闻讯赶到的众救起而得以生还。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十二:
    案情:被害人李某将自行车停放在银行门口,自己进入银行提款。在李某取款的过程中,两名男子盗窃李某的自行车并将该车推走时,被被告人谢某和江某发现,谢某和江某立即叫喊:“你们偷自行车”,该两名偷车男子即丢下自行车逃走。之后,谢、江二人将该辆自行车骑走。当李某取款出来时发现其自行车被人偷去,在附近了一阵不到,遂放弃寻念头,打算回家。当李某步行到商场后边时,见两名男子骑着自己的自行车,李某即追赶上去,要对方返还该车,并用手拉住自行车。这时坐在自行车后座的谢某跳下车,谢
某以该自行车不是李的为由,猛地用力将李的手从自行车上拉开,致李某的右手中指第二节指骨粉碎性骨折,造成轻伤。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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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十三:
    案情:王某冒充公安局刑警队长,以检查为由将某老板赵女哄到外面骗奸。后赵女与其丈夫说起王某的体貌特征,发现上当受骗,遂报警。王某承认自己冒充警察与赵女发生了性关系,但说赵女是自愿的,不是。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十四:
    案情:张某与李某经营一休闲场所,两人强迫新来的服务员小王,但王不肯。一日,嫖客周某到该场所嫖娼,张某收取了周某嫖资200元后,让小王接客。在包厢中,小王向周某言明自己不,是被老板强迫的,拒绝与周某发生性行为。周某即离开包间张
某和李某,说小不同意,要求退回嫖资。张、李二人一听大怒,遂进入包厢对小王拳打脚踢,并将其衣服扒掉,然后出来对周某说“已经同意了”。周某便进入包厢对小王说“这不能怪我噢”,遂与小王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小王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十五
    案情:王某常年在外打工,留妻李某一人在家,心中甚是不安。为检验李某对己是否忠贞,遂生一计。2001年9月,王某从外地悄悄回到家乡,头戴面罩,深夜潜入家中,对熟睡的李某实施奸淫。李某被突如其来的暴力惊醒,遂极力反抗,大声叫喊。众闻讯赶来,将其当场抓获,揭开面罩,发现竟是王某。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十六
    2021年11月4日,林某因琐事受到嫂嫂言语的责备,当晚就开始想杀死哥哥的儿子郑某予以报复。但林某想到杀人要偿命,如果自己偿命,其母亲生活将无着落,遂预谋郑某将其杀死后,再谎称人质在手中向其哥嫂索要7万元,以供母亲生活。7日上午7时20分许,林某在一小吃店门口等到了来学校上课的郑某,骗说要带其去拿东西,用摩托车将郑某载至一荒废的果林处,将其杀害。之后,林某打电话给其哥哥,骗说郑某在其手上,要7
万元来赎人。8日案发,林某被抓获。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十七
    张某(女)与同乡未婚女青年蒋某一起在外省打工,并共同租房居住。2021年正月,蒋某产下一男婴,因怕影响声誉,托付给张某抚养。张某抚养10多天后,因影响工作,遂打电话让婆婆高某把孩子抱回老家代为抚养。高某抱回后一直抚养该男婴。7月,村委会查出张某已生育了一个男孩,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要求张某将该男婴送福利院。张某不愿意,后交代高某将男婴送人。高某请在外地的侄女帮忙联系。侄女的一位同事得知此事后,主动为其联系到了想要男婴的赵某。9月,高某和其女婿将该男婴送到侄女处,通过侄女及其同事的介绍,将该男婴以5500元(其中500元为路费)的价格卖给了赵某。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高某犯拐卖儿童罪起诉到法院。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十八
    [案情]2021年8月8日晚21时左右,冯某在一弄堂口站街,黄某(系冯的丈夫)与他人在出租房里看电视。朱某酒后与冯某因嫖资发生纠纷,之后,黄某的表侄告知黄某,其
妻被人打了。黄某急忙赶出去,发现朱某满身酒气,走路东倒西歪,遂双手抓住朱某的肩膀,用膝盖在朱某的腹部顶了一下。朱某被顶击后转身离开,摇摇晃晃地走了十几米后倒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证实,朱某生前患有较严重的动脉粥样硬化症,并伴有腹主动脉瘤形成;死亡原因是腹主动脉瘤破裂致大失血而死,腹部外伤是造成腹主动脉瘤破裂的诱朱军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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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因素。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十九
    案情:2021年3月3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朱军艳骑自行车行至迟营乡尹楼村东南时,碰见该乡大迟营村村民王梅骑自行车回家,顿生歹意。朱军艳追上王梅,将其从自行车上拉下按到地上,用双手卡住王的脖子,几分钟后将手松开,让王梅和他一起将自行车推到路边沟中,然后向王梅索要200元钱,并威胁如不给钱就把她送到外地的黑厂去受罪。被害人王梅因身上无钱,便答应回家给朱军艳1000元钱。随后朱军艳挟持王梅到其家中拿钱,
王梅没有到钱而未得手。因王梅父亲外出寻女儿未果报警而事发。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