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子曰信近于义言可复也恭近于礼远耻辱也拼音
关于《论语》学而篇第一
有子曰:“信近于义,言可复也。恭近于礼,远耻辱也。因不失其亲,亦可宗也。”
这段文字的解释历来是争议颇多。
何晏《论语注疏》----复,犹覆也。义不必信,信非义也。以其言可反覆,故曰近义。恭近於礼,远耻辱也。恭不合礼,非礼也。以其能远耻辱,故曰近礼也。因不失其亲,亦可宗也。孔曰:“因,亲也。言所亲不失其亲,亦可宗敬。”
何晏认为“义不必信”,所以“信非义也”,也就是说信不等同于义,他的依据应该是孟子说的:“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何晏指出了两者之只是相近而不是相同,差异就在于其言是否可反覆上。
至于“恭近于礼”,何晏认为因为是近于所以也有所不同,故而“非礼”,但是有相同点,可以远耻辱。
诸的拼音如果把这两句话分开列出来,按照言和的解释,似乎没有多大问题。但是,如果把这两句话放在一起说,言和的理解就有点偏颇了。按照一般的表达习惯,如果两者相似,重点要么是指出两者的相同点,要么是指出两者的不同点,前一句不解释不同点,后一句解释相同点,这样就不能清楚地表达说话人的意图。而且不同的东西不一样是很正常的,所以基本上应该考虑两者的相似性来表达共同点。所以我认为对言和的这种理解不是很合理。
其次,如果“恭近于礼,远耻辱矣”这句话照何晏那样理解有子是突出非礼的话,那么有子的言下之意就是非礼的“恭”也能同样远耻辱,于是礼就变成是多余的,这显然不可能是孔子的学生会持有的观点和立场,所以何晏这样的理解一定不会是有子的本意。
至于第三句,言和引用孔安国的笔记,那么他为什么能尊重自己的亲人呢?他们之间的关系令人费解。
所以朱熹没有采用何晏的解释。
朱熹《论语集注》----信,约信也。义者,事之宜也。复,践言也。恭,致敬也。礼,节文也。因,犹依也。宗,犹主也。言约信而合其宜,则言必可践矣。致恭而中其节,则能远
耻辱矣。所依者不失其可亲之人,则亦可以宗而主之矣。此言人之言行交际,皆当谨之于始而虑其所终,不然,则因仍苟且之间,将有不胜其自失之悔者矣。
朱熹的解释成为了以后诸家解释的主流,信被解释成了约信,这里朱熹很巧妙地偷换了概念,“信近于义”从他解释的践言的层面看,信应该是作守信解,但是在信的注上,朱熹又解成了约信,于是信便变成了约的内容,而由约字替代了原来的信字的意义,信字表达的概念被巧妙地偷换了,“信近于义”演变成了“约近于义”。而这样一来,实际上这个守信之信已经名存实亡,被“义”吞噬了。因为约是要在践行以后才能体现信,而朱熹的解释是约必须合于义才可践行,那么这个守信行为其实就是等同于义了,而约不合于义,则不能践行,于是就永远成不了信,只是约。于是乎要么是义,要么是约,有子说的“信近于义”的情形在朱熹的解释里其实就是不成立的。朱熹解释中的“信”被偷换概念一直未被后人察觉,所以后人的解释都是承继了他的脉络。
至于第三句的解释,就有些牵强了,好像是说投靠主子的时候要睁大眼睛,不然会后悔的,所以后来杨伯钧和钱穆都没有采纳他对这句话的解释。
杨伯峻《论语译注》----【译文】有子说:“所守的约言符合义,说的话就能兑现。态度容貌
的庄矜合於礼,就不致遭受侮辱。依靠关系深的人,也就可靠了。” 【注释】⑴复——《左传》僖公九年荀息说:“吾与先君言矣,不可以贰,能欲复言而爱身乎?”又哀公十六年叶公说:“吾闻胜也好复言,……复言非信也。”这“复言”都是实践诺言之义。《论语》此义当同於此。朱熹《集注》云:“复,践言也。”但未举论证,因之后代训诂家多有疑之者。童第德先生为我举出《左传》为证,足补古今字书之所未及。⑵远——去声,音院,yuàn,动词,使动用法,使之远离的意思。此处亦可以译为避免。⑶因——依靠,凭藉。有人读为“姻”字,那“因不失其亲”便当译为“所与婚姻的人都是可亲的”,恐未必如此。⑷宗——主,可靠。一般解释为“尊敬”,不妥。
杨伯峻的解释基本上是在朱熹的基础上加以改动的,从朱熹开始就把“言可复也”的复字训为践守,朱熹对此没有举出训诂的依据,杨伯峻在此引用了两段《左传》的文字帮朱熹的训诂佐证,一段是《左传》僖公九年的“吾与先君言矣,不可以贰,能欲复言而爱身乎?”,这句话的背景是荀息之前答应了晋献公辅助幼子继位,晋献公死后,有些士族准备起事杀死荀息要辅助的幼子,有人劝说荀息放弃和他们作对,置身事外,于是便有了荀息以这句话作答,这句话如果以现在的话来翻译,意思就是我已经答应了前国君(晋献公),不能有二心,我怎么还能因为爱惜生命而复言呢?后来荀息被起事的士族杀死,遵守了对晋献公
的承诺。那样的话,这个“复言”就应该解释成“覆言”,也就是食言的意思,而不是践守的意思,即荀息不愿意为保全自己的生命而食言。所以杨伯峻举的例子恰恰不能作为他解释的佐证,反而变成反证。
第二段是《左传》哀公十六年的,“吾闻胜也好复言,……复言非信也。”这段更是原文直接点明了“复言非信也”,如果复字训作践守义的话,就变成践守诺言不是守信了,这不是又反了吗?所以我对杨伯峻在注解中举这两个例子是百思不得其解。至于第三句“因不失其亲,亦可宗也”的解释不合理不待我说了,钱穆对此的解释也不一样。
钱穆《论语新解》----言可复也:与人有约而求能信,当求所约之近于义,俾可践守。复,反复,即践守所言义。 远耻辱也:恭敬亦须合礼,否则易近于耻辱。 因不失其亲,亦可宗也:因,犹依。宗,犹主。谓所依不失为可亲之人,则缓急可待,亦可亲为宗主。或说:因,姻之省文。宗者,亲之若同宗。外亲无异于一本之亲。今按前解通说.后解专指,今从前解。 本章言与人交际,当慎始,而后可以善终。亦见道有先后高下之别。信与恭皆美德,然当近义合礼。有所因依亦不可非,然必择其可亲。 白话试译--有子说:.与人约而来信,必先求近义,始可践守。向人恭敬, 必先求合礼,始可远于耻辱。遇有所因依时,必先择其可亲者,亦可依若宗主了。
钱穆对第一句的解释承袭了朱熹的解释,对第二句他的解释有所不同,认为恭敬如果不合礼,反而会招致耻辱,这样的解释似乎讲清楚了恭与礼之间既相近又不同,好像比较合理,但是他这样的解释和孔子话发生了冲突。在《论语·阳货篇》中有如下一段文字:
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请问之,曰:“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
其中孔子没有强调恭要合于礼,而是恭则不侮,和有子的“远耻辱矣”是一致的,所以钱穆的解释就有画蛇添足之嫌。
至于第三句,基本上是朱的意思。不清楚是什么意思,更难解释和前两句有什么关系。
对于第三句还有一种解释,就是杨伯峻和钱穆都提到的“因不失其亲”的因作姻字义,就是姻亲如果不失其亲,可以把他视作宗亲,这样的解释似乎和前两句的关联性似乎更强一些,既近又不同。
这些解释是目前最流行、影响最大的,但学术界对这段话的解释一直争论不休,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合理解释。
我对这段话的理解一直在这些解释之间游走。直到我想通了两件事,才终于解开了这段文字的谜题。我相信我现在可以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第一是关于亲的理解,我们以往一直把亲与感情或者血缘捆在一起来理解了,在《说文解字》里,亲:至也。也就是说亲的本义就是指关系最密切,感情和血缘的成分都是引申以后的结果,关系密切不意味着一定就有感情或血缘上的联系。从亲字的本义来解释第三句就有了合理的可能性。
二是认识到朱无意中改变了“信”的概念,改为“契约”的含义。
现在回头看这三句话,基本上没什么难懂的。
“信近于义,言可复也”:守信接近于义,(因为守信,)所以也就有了再次的话语机会。
复:重复。
“恭近于礼,远耻辱矣”:恭接近于礼,所以有礼相近的作用,能让人避免耻辱。
“因不失其亲,亦可宗也”:因为(信和义、恭和礼)的关系非常接近几乎等同,所以可以通
过(信和恭)来取法(义和礼)。
宗:取法。
用现在的话综合起来说,信接近义。如果我们不能确定我们的行为是否符合正义,那么至少我们知道我们应该做什么来遵守诺言。如果我们不能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适合得体,那么至少我们知道尊重是接近得体的,尊重也可以帮助我们避免出丑,造成耻辱。因为信与义、礼、礼非常接近,所以我们可以从信、礼入手,让自己的行为适合义、礼。也就是(信礼)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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