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般理赔程序是怎样的
摘要:车辆发⽣保险事故后,要⽴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留相关证据;⽴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本⽂主要介绍保险公司的⼀般理赔程序。
【⽬录】
第⼀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第⼆节查勘和定损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第四节赔偿处理
【正⽂】
第⼀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接到被保险⼈或者受害⼈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即告知被保险⼈或者受害⼈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保险⼈应对报案情况进⾏详细记录,并录⼊业务系统统⼀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向保险⼈申请赔偿保险⾦。保险⼈应当⾃收到赔偿申请之⽇起1个⼯作⽇内,以索赔须知的⽅式书⾯告知被保险⼈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份证明,领取赔款⼈⾝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员费⽤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证明及收⼊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节查勘和定损
⼀、事故各⽅机动车的保险⼈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查勘,对受害⼈的损失进⾏核定。⽆责⽅车辆涉及⼈员伤亡赔偿的,⽆责⽅保险公司也应进⾏查勘定损。
⼆、事故任何⼀⽅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当事⼈依法进⾏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保险⼈,但存在⼀⽅或多⽅保险⼈未能进⾏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查勘定损的保险⼈,可委托其他保险⼈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保险⼈可与委托⽅保险⼈协商收取⼀定费⽤。接受委托的保险⼈,应向委托⽅的被保险⼈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和由事故各⽅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抢救费⽤垫付条件
同时满⾜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的抢救费⽤。
(⼀)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条规定的情形;
(⼆)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必须抢救,且抢救费⽤已经发⽣,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单据和明细项⽬;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垫付的抢救费⽤。
⼆、垫付标准
(⼀)按照交通事故⼈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或⽆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
(⼆)被抢救⼈数多于⼀⼈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赔偿限额或⽆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内按⼈数进⾏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三、垫付⽅式
⾃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单据和明细之⽇起,及时向抢救受害⼈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抢救医院在银⾏开⽴的专门账户,不进⾏现⾦垫付。
四、追偿
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垫付后有权向致害⼈追偿。追偿收⼊在扣减相关法律费⽤(诉讼费、律师费、执⾏费等)、追偿费⽤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第四节赔偿处理
⼀、赔偿原则
保险⼈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的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时限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起5⽇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达成赔偿保险⾦的协议后10⽇内,赔偿保险⾦。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说明理由。
车辆保险费用三、抢救费⽤⽀付
因抢救受害⼈需要保险⼈⽀付抢救费⽤的,保险⼈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清单后,先⾏⽀付受害⼈的抢救费⽤。⽀付标准和⽀付⽅式参照本实务第三节⼆、三的规定执⾏。
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垫付的抢救费⽤,保险⼈不予以⽀付。
四、赔款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死亡伤残费⽤、医疗费⽤、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赔款+医疗费⽤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额,即:
死亡伤残费⽤赔款=死亡伤残费⽤核定承担⾦额
医疗费⽤赔款=医疗费⽤核定承担⾦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员、被保险⼈,下同。
(⼆)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表⽰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额,即:
死亡伤残费⽤赔款=∑各受害⼈死亡伤残费⽤核定承担⾦额
医疗费⽤赔款=∑各受害⼈医疗费⽤核定承担⾦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额
2.各受害⼈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受害⼈分项损失的赔偿⾦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受害⼈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额/(∑各受害⼈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分别在各⾃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机动车按其适⽤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例,对受害⼈的各分项损失进⾏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额=该分项损失⾦额×[适⽤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①肇事机动车中的⽆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车辆损失或车外⼈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责⽅车辆对有责⽅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额,由有责⽅在本⽅交强险⽆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全责,⼀⽅⽆责的,⽆责⽅对全责⽅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额为全责⽅车辆损失,以交强险⽆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
⼀⽅全责,多⽅⽆责的,⽆责⽅对全责⽅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额为全责⽅车辆损失,以各⽆责⽅交强险⽆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多⽅有责,⼀⽅⽆责的,⽆责⽅对各有责⽅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额以交强险⽆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有责,多⽅⽆责的,⽆责⽅对各有责⽅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额以各⽆责⽅交强险⽆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责任认定的事故,统⼀适⽤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同⼀限额的,简化为各⽅机动车对受害⼈的各分项损失进⾏平均分摊:
(1)对于受害⼈的机动车、机动车上⼈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额=受害⼈的该分项损失⾦额÷(N-1)
(2)对于受害⼈的⾮机动车、⾮机动车上⼈员、⾏⼈、机动车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额=受害⼈的该分项损失⾦额÷N
注:①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交强险限额未赔⾜,同时有受害⽅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额占各项分配⾦额总和的⽐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受损各⽅均得到⾜额赔偿或应赔付⽅交强险⽆剩余限额。
(四)受害⼈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时发⽣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分别在各⾃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对各受害⼈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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